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1
据媒体报道,广西某地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来到被害人道路旁的韭菜地里,盗窃并割下地里的韭菜。盗伐后,其将盗伐所得拿到县城销售,三次盗伐销售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毛还从上述地点的他人绿豆地里偷绿豆出售。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有前科,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上述要件中的任何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而不是单纯以盗窃数额作为定罪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000元至3000元一般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构成“多次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大小。
源地图
所以从毛三次偷割韭菜来看,已经达到了盗窃的起点。但盗窃10元以下的韭菜以盗窃罪刑事处罚,似乎与普通大众的认知和情感相悖。除了依法惩治犯罪,刑法本身也应该具有谦抑精神。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存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治理结构。对于普通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从警告到罚款、拘留不等,而对于那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则用刑法来处罚。对此,《刑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行为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公安机关办案的重要准则。
对于涉及金额较小的盗窃行为,即使符合“多次”的标准,是否也应该进行刑事处罚?除了刑法分则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还应该看看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性质的表述,这样才能得出比较合理的结论。事实上,在农村,像这样在菜地里偷摘的现象相当普遍。当地人甚至受害者可能都不会认为这是犯罪。这是否应该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确实值得商榷。
客观地说,本案中,毛曾三次盗窃韭菜,符合盗窃罪的累犯条件。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最后诉至法院。它贯穿了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法院似乎不能直接认定无罪。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没有错。除了法律的适用,公众对本案的质疑可能还在于,与其他腐败现象相比,毛三次偷韭菜,拿到市场上去卖,也许他也是一个穷底层的穷人,值得同情。刑法不是万能的,一味的依靠惩罚并不能达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甚至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回到本案的处理上来,除了公众质疑的刑法谦抑性和谨慎性原则的缺失之外,对于这类危害性较小的案件的处理,也要考虑司法活动的效率和成本。毛多次盗窃罪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法?用罚款和行政拘留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是否更合适?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案判决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除了当事人本身要背负犯罪的烙印,接受惩罚之外,他们甚至可能会产生仇恨,对他的惩罚的执行需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物力。
特别是此案公安机关也需要动用相当的警力展开刑事侦查。在基层警力相当紧张的形势下,不能说好钢不用在刀刃上。这样看来,对于这样普通的小偷小摸,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司法机关是在用大炮打蚊子。对于这种“鸡毛蒜皮”的案件,是否有必要提起刑事诉讼,可能还得从立案侦查的源头进行规范。
张军(作者是北京市东伟律师事务所刑事专门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标签: 他最终应盗窃罪受到了法律的审什么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天下有车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