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3
问:在民事诉讼中,一些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能否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的公民。”其中,不具备律师资格且未持有《基层法律工作者证》的自然人能否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
很多公司都设立了法务部门(法务部)或者任命了专职法务人员。如果这些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只要公司出具了委托手续,他们就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成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有异议的,作为委托人的公司应提供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证明,证明其属于公司职员。因此,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因其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仅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87页。
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提供哪些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相关案例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字第409号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
我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庭审中,雷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仅提供空一份盖有祥顺公司印章的白色授权委托书,该份空白色授权委托书不能反映祥顺公司委托为其诉讼代理人。而且费雷作为祥顺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应该提交证据证明与祥顺和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而费雷未能提交。因此,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2.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 649号
论赵刚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提交委托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就业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或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他与委托单位的关系。本案中赵刚提交的聘用合同、聘用函、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赵刚与顺鑫合作社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故一审法院不允许赵刚担任顺鑫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并无不当。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6429号
我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缴纳社保记录凭证、工资凭证等。从本案中郭玉玲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看出,社保费用是由案外人缴纳的,振视明公司并不缴纳社保费用,只是按件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钟敏终字第6171号
本案审理中,赛维普公司原委托陈凯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但经我院审查,陈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自:民事审判,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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