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近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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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关于印发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频繁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二、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实际年利率36%以上的非法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借贷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纳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拥有50个以上非法放贷对象,单位拥有150个以上非法放贷对象;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出借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出借对象累计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门槛标准,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违规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实际年利率超过72%的违法放贷行为连续10次以上。
前款所称“办法”一般应在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只向亲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放贷的,不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定罪处罚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一并定罪量刑: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开,同时向不特定人、亲友、单位内部职工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5.非法放贷的金额,以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通过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的方式,将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
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所得。
对违法放贷行为不予处理的,违法放贷的次数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放贷对象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
6.为从事非法借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息转贷金融机构资金,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构成犯罪的,以重罪论处。
以非法借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吵架滋事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以滋扰、纠缠、寻衅滋事、聚众造势等方式,纠集、指使或者雇佣他人强行索要债务的。,单独不构成犯罪,但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的非法放贷,同时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黑恶势力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非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标准,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8.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的非法借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来源:基层民警微信官方账号
编辑:王小明
本文标签: 网贷在法律上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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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污界大佬
2022-03-11 17:31:03 回复
违法放贷行为不予处理的,违法放贷的次数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放贷对象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6.为从事非法借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息转贷金融机构资金,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
骄傲男人
2022-03-11 14:03:40 回复
近日,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方便广大民警学习掌握,现将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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