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1
工人女友在工厂当帮工受伤。工厂应该承担责任吗?责任比例应该如何划分?
近日,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蔡山法庭审结。被告琉璃瓦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中院提起上诉。黄冈中院经审理,认定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被告是一家琉璃瓦厂,在黄梅县新开镇经营琉璃瓦生产和销售业务,张是该厂的投资人和厂长。2020年4月18日,该厂聘用本案第三人范某及其老乡四人从事压瓦夜间工作,并与四人签订了用工协议,为四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原告李是第三人范的女友,与范同住在该厂。2020年6月17日凌晨1时左右,李在该厂车间内受伤,范、张父亲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李于6月29日出院,住院12天。临床诊断为“多指完全切断(左手拇指和食指)”。2020年10月16日,原告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所鉴定为九级。李的医疗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52192.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被告车间工作,基于谁主张举证、不利后果谁承担的责任分配,故认定被告与原告不属于雇佣关系。但是,原告在被告的作坊里受伤是事实,被告支配和控制了他所有的作坊。对进出车间和操作压机的人员未严格控制,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生产监督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原告随意出入存在生产安全风险的场所,对自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处于放任状态,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参观被告的工厂和车间与第三人有关,第三人熟练操作压机。他明知危险却不劝阻原告进出车间,对事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45%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在庭审中放弃了第三人的责任,其他责任应由原告本人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文标签: 厂区内交通事故认定依据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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