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2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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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5日,大冶市XX镇XX公司厂区内,周某驾驶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站在车后打电话的石某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报警。因为事故发生在路外,所以由大冶市治安派出所处理,出具相关事故证明。石某受伤后被送往黄石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由周某支付。石剑桥的伤情经黄石市求是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自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车祸致腹部损伤、右脚踝损伤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
1.在厂区被车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和其他供公众使用的场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第六十七条“在单位大院和居民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本案涉及的事故发生在永志工业厂房内,该厂房可通行各种车辆,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场所。因此,本案涉及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太平洋财险武汉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被赡养人的生活费。
石某的儿子石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是胎儿,出生于2020年1月9日,即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
虽然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胎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基本精神应该是保护胎儿在事故发生时的合法权益。
石某的儿子石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正常出生,石某作为其父亲有抚养义务。事故发生后,石某构成十级伤残,势必影响石某的权益。故原审判决支持石某的儿子石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本文标签: 厂区内交通事故认定依据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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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温酒诗话
2022-03-11 13:36:05 回复
石某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报警。因为事故发生在路外,所以由大冶市治安派出所处理,出具相关事故证明。石某受伤后被送往黄石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由周某支付。石剑桥的伤情经黄石市求是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自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车祸致腹部损伤、右脚踝损伤分别评定为
山高水長
2022-03-11 16:55:50 回复
学习每日民法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案例简介:2020年1月5日,大冶市XX镇XX公司厂区内,周某驾驶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将站在车后打电话的石某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报警。
撩妹导师
2022-03-11 10:15:43 回复
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基本精神应该是保护胎儿在事故发生时的合法权益。石某的儿子石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后正常出生,石某作为其父亲有抚养义务。事故发生后,石某构成十级伤残,势必影响石某的权益。故原审判决支持石某的儿子石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少年强则国强
2022-03-11 16:12:25 回复
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是胎儿,出生于2020年1月9日,即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虽然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胎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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