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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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房消费市场在空之前繁荣起来,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率,采用“捆绑收取物业费和停车费”的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
法律分析:
要论证“物业费和停车费捆绑收取”的合法性,首先要正确理解两项费用的法律性质。
首先是“物业费”[S2/],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提供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管理和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简而言之,物业费就是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一系列物业管理服务的报酬。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由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形成,即合同双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费收取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然后就是“停车费”。广义的停车费一般由“车位租赁费”和“车位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因为实际中存在两种车位,车主可能会简单的只交“车位管理费”或者同时交“车位租赁费+车位管理费”,讨论如下:
我们先来看看“物业车位”的情况。此时业主拥有车位,原则上只需缴纳车位管理费(因为物业服务企业仍需维护管理业主车位)。对于这笔费用,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收费范围,但是从按照统一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看出,无论业主是否拥有或租赁小区内的车位,车位管理费都不包含在物业费中,而是单独收取。那么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业主的缴纳义务,应该分别对待,不能混淆。
再看“租车位”的情况[/s2/]。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只是增加了另一种独立的租赁合同关系,即车主缴纳的“停车费”包括“车位租金”和“车位管理费”两部分。但这两部分费用的形成与《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直接关系,是捆绑收取的。
最后,结合《民法通则》第944条第三款:“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促缴纳物业费。”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企业绑定“停车费”来催缴物业费,但仔细考虑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应当对上述条款进行扩展解释,认为催缴物业费的方式是违反法律原则和立法意志的,应当违法。
作者:秦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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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停车发生碰撞适合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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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冷心王子
2022-03-11 13:42:35 回复
费范围,但是从按照统一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看出,无论业主是否拥有或租赁小区内的车位,车位管理费都不包含在物业费中,而是单独收取。那么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业主的缴纳义务,应该分别对待,不能混淆。再看“租车位”的情况[/s2/]。
独恋一枝花
2022-03-11 15:54:58 回复
图像: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房消费市场在空之前繁荣起来,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率,采用“捆绑收取物业费和停车费”的手段,强制业主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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