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2 | 评论:1
内容:长期以来,在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问题上,社会各界的认知与地方行政机关通常的处理程序不同,一些行政机关在解决消费纠纷时还存在模糊认识。为了进一步探讨行政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职责,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效益,笔者拟对行政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监督权限、责任范围、工作方法等进行详细论述,探讨行政干预民事合同的深度和广度, 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合同的监管过程入手,结合行政监管实际案例,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
一、基本概述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人类长期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也在不断解决上述两大问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需要说明:这里所说的“经济基础”不是人们常说的货币,而是特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经济基础的性质是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人际关系,大致包括所有权、支配权和产品分配权。在现代经济学中,传统的生产关系概念已经很少使用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表达方式:即把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四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在消费环节之后应增加一个“反馈”环节)。这四个环节大体上表达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完整链条,它们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生产环节是一切生产关系的基础。消费环节是生产关系的最终归宿。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反作用于生产。只有保持这四个环节的协调统一,社会再生产活动才能正常进行。当前我国供给侧改革的优化,其实就是优化生产环节的前瞻性和先导性,努力为消费领域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扩大内需的任务就是引导消费者大规模消费这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只有消费与生产同步,社会经济效率才能大幅提高,综合国力才能不断提高。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减少居民的消费顾虑,让居民敢于消费,倡导消费,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消费行为都是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对于各级政府部门来说,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重要经济政策的基本要求。
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可以分为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使用和投入。这种消费其实是一种投资形式。其具体特征是:被消费的对象没有完全的实物损失,而是通过生产过程实现价值转移;后者是指人们使用物质产品或精神产品来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过程。生活消费伴随着每个人的衣食住行,消费的对象完全失去了物质形态(或者说虽然物质形态长期存在,但价值逐渐降低,最终完全报废)。我国《消法》保护的领域主要是生活消费。
二。生活消费的法律性质
在民法意义上,每个活着的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可能有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一个自然人来说,每天一睁眼就开始以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设定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你早上刷牙的时候需要牙膏,被你消耗的牙膏被冲进下水道,这样你剩余的牙膏每天都在减少。刷牙的过程不需要你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需要你向别人表达你的意思,你可以自己决定。这是典型的事实行为。出门扔垃圾,在法律上是对东西的遗弃。有些垃圾是有“残值”的,所以你会失去垃圾的所有权,让垃圾成为无主。这个过程不是事实行为,而是单方面的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法律上要求你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思。如果你扔掉的垃圾被拾荒者捡走,拾荒者在法律上构成“先占”,取得垃圾的物权,这是另一种事实行为。拾荒者不需要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关注自己的意志表达。你去早餐店吃早餐,先买后吃,买油条,其实你已经与店家签订并履行了油条买卖合同,这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协商一致;你的下一个吃油条的行为会导致“油条”的物权消灭,这又是一个事实行为,不必理会你的意图。因此,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之一是,前者不考虑意愿的表达,也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后者必须考虑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愿表达。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各类社会主体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民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既有单方法律行为,也有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主要形式是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在本文中,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我将合同分为两类:“消费合同”和“非消费合同”(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消费)。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为生活需要而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实践中,大部分消费合同都是口头的。比如人们去超市购物,都是一手交钱一手拿货。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基本同时完成,立即进行结算。人们去理发店理发。事实也是如此。没有必要采取书面形式。除了消费合同,其他合同都可以称为非消费合同。因此,生活消费的法律性质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和履行消费合同的全过程,当然也包括消费者享有商品使用价值和服务的各种事实行为。三、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民事合同监管的法律界限
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两个基本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一般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通过意志的约定而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绝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显然,本文中提到的“消费合同”不仅仅是民事合同,更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消费合同的过程,实际上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更具体地说,是行政权力介入民事合同的过程。近年来,笔者对国内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功能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大致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干预民事合同的范围和力度极其有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无权对民事合同的效力进行裁判。在我国,除人民法院和民事仲裁机构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民事合同(劳动合同除外)的效力进行裁判;二是行政权力干预民事合同,仅限于对民事合同当事人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惩戒措施。这种惩戒措施对双方的基本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影响不大。主要原因是:在民事合同当事人行政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惩戒措施只能对履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但效果不一定明显;当民事合同只有当事人违约,而没有涉及行政违法时,行政机关无权对民事合同的“违约”进行评价,更无权解决民事合同双方违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即使行政机关对这些事项具有一定的行政调解或裁决职能,但调解或裁决的结果不具有司法效力;第三,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所有的民事合同。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领域(如自然人的生活消费领域),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干预。
基于以上分析,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行政机关依法干预民事合同的程度和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来说,目前只有两类民事合同可以进行法律依据的干预:一类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1]规定的“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合同和少数涉及农业生产的非消费合同。对于上述两类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无权干预。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职能定位和权限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人和市场监管战线的老同志,通过多年的执法,第一,对消费合同的范围有一个模糊的认识。对于这个问题,执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可以证明: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专门在外地买了一台挖掘机,然后在居住地承包经营。后来发现挖掘机有质量问题,于是向居住地工商部门投诉,消保人员稀里糊涂受理,甚至去外地工厂调查取证。忙了几个月,一无所获。后来挖掘机厂家提出管辖权异议,执法人员无法解决,咨询了笔者。提交人告知他们立即撤诉,并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者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不知道自己的工作重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部分消保人员对我国现行《消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没有完全理解。比如某地工商部门曾经受理过一起经营者销售劣质化肥的案件。执法人员查明情况后,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罚款,随后告知受害农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他们以为这场农业纠纷案已经结束了。想一想,受害者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肯定希望行政机关能帮我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行政机关罚款,相当于受害农民向行政机关提供了违法案源,行政机关罚款上缴财政国库,受害农民一无所获,这显然不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每年年底的“工作总结”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会提到一个重要的工作指标:为消费者挽回多少经济损失。这个追回的经济损失绝对不是行政机关的罚款,而是行政机关帮助消费者追回的经济补偿。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处理消费纠纷时,重点应该是尽可能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而不是行政罚款。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职能定位和权限范围[br/]在本文的前半部分,我们已经详细讨论了行政机关干预民事合同的深度、广度和特点。不难看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介入民事合同的过程。《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2];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十种行政违法行为。对于第(七)、(八)、(九)三项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行政处罚。我们有必要特别注意第(八)项的内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请特别注意:此处的“消费者对……的要求”必须合法有效。如果消费者不讲道理,提出一些非法要求,监管部门一定不能适用这个规定。第(八)项的规定可以说是整个《消法》的灵魂和骨干,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消费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消保人员学习和适用《消法》的难点。正确适用第(八)项的前提,要求消保人员具备扎实的民法基本功,掌握合同法知识。在承办的具体消费纠纷案件中,消保人员首先要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在分清消费合同双方是非的基础上,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性质。
对于消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要区分清楚是消费者违约还是经营者违约。如果消费者违约,监管部门不应立案,并告知消费者具体原因;如果是经营者违约,在违约不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仅要求经营者补足商品数量、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当这种违约行为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返工、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经营者在履行消费合同中的侵权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具体诉求进行审查,对符合《消法》规定的予以支持。
经营者在履行消费合同中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依据《消法》要求惩罚性赔偿的,监管部门也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消费纠纷,经核实,监管部门认为消费者的具体诉求合法正当的,应当以行政告知的方式责令经营者限期履行消费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经营者按期履行并承担的,消费纠纷解决;相反,经营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逾期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只要符合“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定要件,就可以构成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在强大的行政权力压制下,如果经营者权衡利弊,转变态度,同意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那么“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违法情节将由重变轻,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政权力对消费合同的主动干预,也可以说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消费合同监管的职能定位。
为了明确功能定位,有必要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消费合同的具体范围进行梳理。我们已经知道,消费合同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是专门用于自然人日常生活需要的,其他所有合同都不在《消法》的涵盖范围内(农民购买农资除外)。下面简单列举一下不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的民事合同:
一是各类“组织”购买生活用品的合同。主要指相关单位为员工生活或福利采购生活用品的合同。
二、消费者最先违约的消费合同。例如,某消费者在某家具店预订了一套家具,并向店主支付了5000元定金。家具还没送来,消费者就不想再买了,提出要解约,要首付。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一气之下投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这种消费纠纷,消费者先违约,不合法,恶人先告状,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投资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些自然人购买住宅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为了出租获利。这种买卖合同不是消费合同。另外,即使是买房自住,房子和普通的日用品毕竟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商品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消耗上。普通生活用品的使用是价值逐渐降低直至消失的过程,而房屋的使用不一定是价值降低的过程,很多时候是价值升值的过程。所以,买房自住,就不是纯粹的消费性质,而是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属性。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向自然人销售住宅房屋时,自然人不能依据《消法》的规定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有些人无法理解以上原因。
四、自然人购买车辆用于“出租经营”的合同。这种买卖合同不具备生活消费的属性,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
第五,其他不具有自然人生活消费属性的合同。[br/]六。结语
本文所描述的问题已经存在很多年了,作者也一直有写文章分析研究的想法,现在终于写完了。本文除引用重要法律法规条文外,未参考他人观点,所有内容均为作者独立研究。由于写作时间仓促,这篇文章肯定有不足之处。请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来纠正我。希望本文能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所帮助,帮助所有读者增强消费者保护意识。
引用:
[3]
作者: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王晨蔚
编辑:郑立波
编辑:姚
本文标签: 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实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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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叉戟
2022-03-11 10:51:27 回复
事合同,更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管消费合同的过程,实际上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更具体地说,是行政权力介入民事合同的过程。近年来,笔者对国内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功能进行了梳理
撩妹污男
2022-03-11 14:59:03 回复
涂受理,甚至去外地工厂调查取证。忙了几个月,一无所获。后来挖掘机厂家提出管辖权异议,执法人员无法解决,咨询了笔者。提交人告知他们立即撤诉,并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第二,消费者权
江南小生
2022-03-11 12:36:11 回复
,我将合同分为两类:“消费合同”和“非消费合同”(这里的“消费”是指生活消费)。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为生活需要而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实践中,大部分消费合同都是口头的。比如人们去超市购物,都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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