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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问题】为什么要谈法律关系?【例】A有一套房子,租给B,租期3年;租赁期限届满前,甲方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方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问题】为什么要谈法律关系?

【例】A有一套房子,租给B,租期3年;租赁期限届满前,甲方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方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未能交付和

办理过户登记,因甲方仇人吴佳纵火,房屋被烧毁。

【请求权的基本思路】理清法律关系,认定权利,权利引出请求权(救济手段)。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传统定义: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教师--以权利和义务为法律调整内容的关系。

2.从两个角度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1)现实生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关系

(2)规范世界上法律抽象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以上两个角度看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来回看”。

主体

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接受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为和事件的区别(22法考刘家安教授民法精讲总结(三):民事法律关系)

目标

(一)权利义务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的规律导致不同的对象。

(2)用买卖关系说明不同客体的所有权(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内容

权利和义务

二。公民权利

(1)权利概念的界定方法取决于所谓关于权利本质的认知:意志论、利益论、法力论。

(2)熟悉《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

(1)权利的取得

法律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2)事实上,民法总则没有必要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因为从总则第二部分来看,整个权利体系都是以“权利”为基础的。

原始收购

(1)概念:特定主体取得的权利不是在他人已有权利的前提下直接取得的;如先占权、限制权、从原作取得的果实等。

(2)经常无负担地取得权利(《物权法》第108条)

衍生品收购

(1)概念:特定主体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而取得权利,也称“因传递而取得”;如继承、转让等。(通过法律行为获得)

(2)“没有人能获得比他以前的手更多的权利”[S2/]


权利的分类

摘要

民法分类(类型化)的方法论

(1)分类的标准——法律逻辑的一个重要问题

(2)分类的意义:如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基于是否支付对价;两者的区分是指当事人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如有偿监护和无偿监护);再如著名合同VS无名合同(合同自由原则使无名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名合同参照最相似著名合同的相关规定类推适用)



特定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和成员权(来源于企业社会的概念)

(2)权利所针对的人的差异:

①绝对权利(对世界的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以上权利受侵权法保护(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抵押权是物权,所以是绝对权。银行与甲方之间的抵押一旦成立,就意味着银行对甲方的抵押物拥有抵押权,而不是说甲方与银行之间存在类似于借款合同本身的抵押法律关系。这可以解释《物权法》第191条的不合理性——实际上,抵押物的转让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

②相对权(对人权):最典型的是债权;根据定义,形成权和抗辩权也是相对的权利。债权相对性原则

(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4)权利之间的相互依赖:主要权利和从属权利。

①主要权利:能够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民事权利。

②从属权利:必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权利而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例】:担保物权是典型的从权利(主权利是其担保的债权);地役权也是一种从属权利。

【区别意义】:从权利与主权利同命运,当主权利转移时,从权利也随之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人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属权利不受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的影响。


基准权的作用:(支配)、请求、抗辩和形成权。

支配权

另一个绝对权力的观察角度意义有限。



索赔(!)

(1)请求权在民法思维中的核心地位:现代法治以公力救济原则为基础,基本排除私力救济。任何权利人/权利需要救济的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采取诉讼的方式。第一个问题是:我的主张是什么?(返还我的遗失物,侵权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2)两种不同的主张

(1)作为原始请求权,如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

(2)作为原始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理解《物权法》第三章。

辩护权

(1)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是一种防御性权利。

(2)程序法上的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权。

(3)抗辩权(针对索赔)的抗辩机制

①永久抗辩权:如时效期间届满时的抗辩。

②一次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比如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甲方作为债权人,撇开主债务人,直接找保证人履行债务,公平吗?保证人不是债务的真正当事人,所以债权人应该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通过公力救济,包括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手段,将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以被保证的债权实现。让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表单右侧

1.民法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契约自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单方面的决定(一方的意愿优于另一方的意愿)应该是例外,所有的决定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其表现形式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请求权的前提!

2.形成权是根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的权利,由此取得权利变更的法律效力。

3.在存在形成权的情况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采取单方面行动。

(1)在没有他人参与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②形成权相对人必须受此约束(虽然无意干预)

③形成权的合理基础(事先同意[如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合理的法律规定等)。)

4.形成权的类型

(1)形成权(如撤销权)通过单方接受(即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

②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行使的形成权(诉权,如撤销权)。

5.形成权行使的预定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等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发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期限届满时,取消和撤销的权利将被消灭。


三。权利的行使

1.自由行使原则:《民法典》第1230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禁止权利滥用(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权利意味着自由;正当行使权利并不违法。一般来说,“行使权利”是侵权法中的“违法性拒绝事由”。

(2)滥用权利者不合法。

(3)“权利滥用”的标准

(四)公民权利的救济[/s2/]

1.民法上的权利救济思想:从权利人的角度(比如违约责任其实就是违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等。),强调同质救济以填补权利人所受的损害。救济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即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填补受损的利益。原则上,民法不追求“对违法者的制裁”。

2.公力救济:民法中的“救济”基于公力救济原则,必须强制执行。原则上,权利应该受到公共救济的保护。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上,不直接介入,但也不忽视。

3.自救:公力救济的后见之明和紧急情况下公力救济的缺失,使得私力救济成为必要。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对抗他人,从而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然而,私人救济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这时诉诸公共救济不如它好。不仅权利人具有私力救济权,一些准权利位也具有这种效力,如占有人的自我救济权。

本文标签: 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实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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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总有贱人想害朕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1 18:37:56    回复

    上,抵押物的转让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②相对权(对人权):最典型的是债权;根据定义,形成权和抗辩权也是相对的权利。债权相对性原则。(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

  • 锦鹿

    锦鹿

    2022-03-11 09:37:07    回复

    现。让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表单右侧1.民法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契约自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单方面的决定(一方的意愿优于另一方的意愿)应该是例外,所有的决定都必须有正当理由。其表现形式是“形

  • 夏日奇遇

    夏日奇遇

    2022-03-11 16:00:39    回复

    直接取得的;如先占权、限制权、从原作取得的果实等。(2)经常无负担地取得权利(《物权法》第108条)衍生品收购(1)概念:特定主体基于他人已有的权利而取得权利,也称“

  • 闻人爽姬娇

    闻人爽姬娇

    2022-03-11 06:53:08    回复

    真过意不去

  • 苏彩荔利

    苏彩荔利

    2022-03-11 06:53:08    回复

    那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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