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4 | 评论:1
作者:陈慧玲文章转自:鑫泽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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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93条确立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但规定了可以溯及既往的例外,即“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理论上称之为“有利的溯及既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从该条内容来看,民法典的溯及力的有利性应符合以下三点:一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二是规定了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第三,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文主要围绕以上三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例,梳理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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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玲上海德合汉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独家贡献给新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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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
适用有利溯及力的首要前提是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事实又称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一般来说,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如台风、地震、战争、自然人死亡等。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自觉活动,如订立遗嘱、合同等。事实可能瞬间发生,如自然人死亡,也可能连续发生,如合同的持续履行和时间的推移。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判断民法典的时间效力,应当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为依据。该条分别对民法典实施前、实施后和实施前后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作了一般规定。
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当然适用民法典;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适用旧法。但民法典的溯及力可能存在例外,主要是指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有利溯及力例外和第三条规定的[/K0/]白色溯及力例外;持久性法律事实横跨民法典实施前后,民法典一般统一适用,但也可能有例外。比如,典型的例外是时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合同连续履行时,分段适用新旧法律。因此,判断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是否可以适用有利于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定,是首要任务。面试举三个例子说明如何判断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
例一: A于2020年12月31日去世。A生前未婚,无子女。他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都在A之前去世,他的哥哥有一个女儿B(A的侄女)和一个妹妹c,A生前没有遗产,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丙认为乙无权继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这个例子比较简单。继承纠纷的法律事实是A的死亡,A的死亡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例二:2020年1月1日,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逾期还款年利率按10%计算,甲方至今无法还款。b起诉要求A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律事实发生时间的判断至少可能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因此法律事实是甲方不履行合同,具体是还款期限届满未还款,应以此为判断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方的违约行为从还款期届满时持续到现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处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应以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即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时间为判断基准。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在我看来,以上三种观点的本质是以下三个问题。
(1)判断标准的选择。第三种意见的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是判断民法典时间效力的标准,但注意这只是学术观点之一,立法者最终确定的标准是“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2]。
(2)什么是法律事实?第二种意见错误地将违约状态的继续视为法律事实。还款期限届满,甲方未还款,发生这种违约行为时,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早已确定。甲方违约状态的持续不是法律事实,而是法律后果。法律事实的“状态”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时间的推移、占有等。,其中不应扩大,特别是法律关系的维持和法律后果不能视为“状态”[3]。
(3)多重法律事实的选择。通常情况下,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不止一个。笔者认为,选择哪一种法律事实作为判断标准,应当以争议焦点的性质为依据。比如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和甲的违约行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乙方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故应以甲违约的法律事实为准,而非双方订立借款合同的法律事实。
这个案子涉及的法律事实还是比较简单的。在一个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的情况下,每个争议焦点可能涉及多个法律事实,需要分别选择哪些法律事实作为判断标准。最终,同一案件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可能受《民法典》管辖,而一些争议焦点可能受旧法管辖。
例三:关于A与B的关系,A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已分居,2021年7月1日,A再次起诉离婚。
本案的法律事实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甲乙双方分居一年。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并在实施之后继续存在。在这个例子中,时间的流逝是连续的,这是典型的连续法律事实,但并不是所有的连续法律事实都是连续的。比如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的履行,显然会有一定的间隔,而不是连续发生,但从双方的交易习惯、结算周期等方面来看,仍可认为是持续发生的法律事实。
对于以上三种情况,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这里只讨论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讨论是否适用旧法或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其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并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继续的法律事实只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还有一种情况是,许多密切相关的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和之后,例如,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所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笼统的规定,只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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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
适用有利溯及力的第二个前提是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规定。
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追溯例外,即第二条规定的有利追溯和第三条规定的空白色追溯。有利的溯及力是指修改溯及既往,即旧法中有规定,旧法被民法典修改,溯及既往适用于民法典;空白色溯及力是新增加的溯及力,也就是旧法没有规定,民法典增加了新的规定,适用于溯及力。
分清《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修改的还是新增加的,从而确定应当用什么标准来判断是否溯及既往。如果是修改,根据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一般不溯及既往,但符合“三个更加有利”标准的,可以溯及既往;如果是新的规定,应当根据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溯及既往,但“明显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期待”的,不溯及既往。
是否修改或者增加新的规定,不是用词句来判断的,而是用法律规则来判断的。如《民法典》第1128条,在用词和句子方面,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为代位继承”的规定。但从法律规则方面来说,本质上是改变了继承法的法定继承规则和第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所以属于修改规定。
当然,在实践中,对于某些条款是修改还是新增,可能会有一些争议。笔者认为律师在代理具体案件时,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出于功利目的,可以同时考虑和论证这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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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优势”标准
在符合法律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且民法典修改了旧法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应以“三个更有利于”为标准,即是否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要明确“三个有利于”标准不是一个孤立的标准,而是一个标准体系,需要同时具备充分性,才能追溯适用。第一个标准是基础标准,第二个和第三个标准是从社会层面附加的。
应该如何理解和运用“三个有利于”标准?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二部分《关于溯及力的具体规定》对溯及力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部分禁止流动质押)、第八条(合同无效生效)、第九条(格式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特定情况下侄子侄女代位继承)、第十五条(打印遗嘱的效力)均为修改后规定的溯及力[5
比如时效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对有效合同的溯及力,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更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和行为预期;从社会经济秩序层面看,更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整体发展;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合同的效力不仅有利于社会层面交易自由、秩序和公平的实现,而且可以通过对违约责任的追究,促进个人层面的诚实守信和对合同的遵守[6]。
比如代位继承的追溯适用,侄子侄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有利于增加家庭内部继承的可能性,充分发挥遗产抚养子女的功能,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7]。
在“三个更加有利于标准”中,“更加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最基本、最具体的标准。但是,民事案件涉及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往往存在矛盾,一方的利益往往意味着另一方的不利。我认为,对这一标准的理解,不应简单理解为在适用旧法和追溯适用民法典的情况下,案件判决结果的具体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需要从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来审视是否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比如回到民法典中无效合同变有效的规定,单从结果来看,往往会比适用旧法对一方更为不利,但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是对自身权利义务自由的保护,是对其行为预期的保护,所以还是应该认为符合“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然,对“三个更有利于”标准的审查要严格把关,避免被滥用。根据《全国法院执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八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有利于追溯情形的,应当做好类别案件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上报高院。如果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符合“三个更加有利”的标准,应当追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报最高法院备案。笔者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没有指导性案例或其他权威案例支持的情况下,主张根据有利于溯及适用的一般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的律师,需要事先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摘要
笔者认为,在实际案件中确定新旧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案件找出相应的新旧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范中包含哪些法律事实,然后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确定应当选择哪些法律事实作为判断标准来判断如何适用法律。如果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且《民法典》的规定属于修正性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则司法解释中有利于溯及既往的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应严格依据“三个有利于”进行判断。
新旧法律交替后,民法典的时效问题将长期存在。由于《民法典》中的一些条款对旧法进行了修改甚至完全颠倒,法律适用的不同,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必须重视《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而且,即使适用民法典或旧法对判决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但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法律适用作为最基本的问题,也不能含糊。
本文标签: 法律事件和法律事实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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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扛刀走情场
2022-03-11 08:47:20 回复
面附加的。应该如何理解和运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二部分《关于溯及力的具体规定》对溯及力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部分禁止流动质押)、第八条(合同无效生效)、第九条(格式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特定情况下侄子侄女代位继承)、第十五条(
锦鹿
2022-03-11 14:08:10 回复
而不是连续发生,但从双方的交易习惯、结算周期等方面来看,仍可认为是持续发生的法律事实。对于以上三种情况,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这里只讨论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讨论是否适用旧法或
余生愛浪
2022-03-11 11:46:39 回复
程中,认为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有利于追溯情形的,应当做好类别案件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上报高院。如果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符合“三个更加有利”的标准,应当追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报最高法院备案。笔者认为
骄傲男人
2022-03-11 17:27:37 回复
讨论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讨论是否适用旧法或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其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并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继续的法律事实只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还有一种情况是,许多密切相关的引起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和之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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