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7 | 评论:2
被告人小王,男,21岁,未婚。
被害人叶,女,13岁,在校学生。
叶父母离异,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经常逃课上网。初中毕业后,小王在外打工,经常在网吧上网。叶紫通过他的女朋友晓晓认识了小王。小王和晓晓分手后,发展成男女朋友,住在一起。一天,小王带叶紫坐火车去上海上班。当他买火车票时,他发现叶紫不满14岁。到上海后,他们继续住在一起。之后叶怀孕,在双方父母同意下生下一子。经鉴定,小王是孩子的父亲。后来因为彩礼问题两家发生矛盾,叶叶在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王明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其怀孕、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小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或者与多名幼女通奸的;
(三)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伤害幼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审宣判后,叶父亲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判决生效后,叶的父亲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处理结果叶紫认为,强奸幼女使其怀孕生育,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小王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为叶检察官与小王恋爱,自愿怀孕生育,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不予支持抗诉。
法律分析至于申诉人主张因强奸致未成年被害人怀孕、生育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问题。根据2013年10月23日“两高一部”的《关于依法惩治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25.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工作人员实施强奸或者猥亵犯罪的;
(二)进入未成年人住宅或者学生宿舍实施强奸或者猥亵行为的;
(三)以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罪的;
(四)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度残疾或者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者猥亵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性病等后果的;
(七)有强奸猥亵犯罪记录的。
那些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猥亵的人应该受到严惩。其中,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性病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将怀孕与轻伤并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没有可比性,不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实践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一般是指因强奸造成死亡、重伤、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小王与被害人叶紫恋爱,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叶紫的怀孕和分娩是自愿行为,没有造成死亡或残疾等严重后果。叶紫的怀孕和分娩是从重处罚,不是加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于法无据,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本文标签: 导致未成年怀孕法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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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我怎么敢凶你
2022-03-11 16:23:54 回复
的;(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审宣判后,叶父亲以量刑过轻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判决生效后,叶的父亲向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处理结果叶紫认为,强奸幼女使其怀孕生育,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
海王哥哥
2022-03-11 14:07:02 回复
学生宿舍实施强奸或者猥亵行为的;(三)以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罪的;(四)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重度残疾或者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或者猥亵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
夏夜星光
2022-03-11 14:30:05 回复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小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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