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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来自法律经典:近期法制宣传报道不断,两高一高将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和机制的意见》,拟规定如下:所有法院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或行政


来自法律经典:

近期法制宣传报道不断,两高一高将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和机制的意见》,拟规定如下:

所有法院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或行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均须履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意见》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院退休人员,不得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参与利润分配,不得获得其他额外收入。法院退休人员也可以选择放弃退休待遇,继续从事律师工作,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和管理人员。笔者认为,上述“拟规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导致部分有“人脉”且即将退休的法检人员被调离法检或提前辞职。原因如下:1。“拟规定”的内容主要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与上位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意见》是我们党组织部门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范权力、减少腐败的党内法规。笔者认为,根据党内法规的规定,最起码要遵循的原则是,既要看党内法规的规定,又要看是否与党内法规的上位法和其他相关现行法规相冲突。如有冲突,以法律为准。

《意见》开篇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可见《公务员法》是《意见》的上位法。所以根据党的规定,要检查是否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简单机械地套用没有法制的《意见》的规定。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条例草案》出台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先来看看《建议条例》与《意见》等上位法关于退休法官、检察官成为律师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规定是否冲突。“拟规定”法院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确需工作的,一律履行《意见》审批程序。要是”...辞去公职或退休(退职)满三年到企业兼职的,本人应向原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的企业(党组)出具兼职(任职)原因的说明材料,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照规定,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公务员法》(作者注:现行公务员法是2018年新修订的,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第102条内容大致相同)第107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原是县级以上领导成员、领导的退休公务员,离任后三年内不得再获得其他任何公务员待遇。

此外,《公务员法》第3条第2款规定"...如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应以这些规定为准。”但是,《法官法》第36条和《检察官法》第20条分别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活动中法官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八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可以看到,根据《意见》的上位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司法解释,离任(含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的禁止期为两年,过了这个期限就是合法的。但《条例草案》是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设定的合理“冷静期”的基础上附加限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2.“待规定”退休法官、检察官未经批准想继续当律师,或者批准后也拿不到工资,只能放弃退休待遇,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意见》第二条禁止“不得从事与任职前所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律师事务所不是非营利组织。《法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公证员。《检察官法》第23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均未将律师事务所归为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否则律师也不会单独列出。最高法院还在重庆郭芙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再审一案[(2021)最高法第1295号]中否认该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法人。因此,律师取得劳务收入,依法不属于《意见》的范围。不能因为有从事司法经纪人活动的离任法律督察,就强行将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法律督察界定为“营利性活动”。

公安民警退休后可以当律师吗(限制检法两院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应当依法合法)

而且《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其发挥个人特长,参与社会发展。”即退休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待遇由规定,由法律保障。同时,上述条款还“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和参与社会发展”。这一规定对于退休法官检察官有两层含义。首先,它鼓励利用自己的专长来充分发挥余热。退休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特长是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做律师是法律鼓励的。二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禁止期外)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如果一个人只工作,只付出,没有回报,那么他就不会参与社会发展,这也不符合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报酬权。

关于取消退休待遇,根据监察部2001年《关于对犯错误的退休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也就是说,只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人,才能取消退休待遇。而且《通知》还规定,因严重违纪被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才能减刑。2014年10月1日,公务员养老金账户合并后,被辞退的刑满释放公务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为其个人财产,缴纳15年社保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退休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待遇受法律保护,养老金账户有自己的社保缴费。根据现有政策,只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才能取消退休待遇,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即使因严重违纪受到严惩,也是减少而不是取消。退休法官、检察官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许可,是否比因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严惩更严重?这显然不是法律逻辑。因此,《条例草案》颁布所谓“想继续当律师,就得放弃退休待遇,或者被批准当律师,就拿不到工资”,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3.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相互流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加强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大势所趋,不应非法设置障碍。

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组成的共同体。,各种职业相互制约,相互流动,从而形成相互理解的共同体,良性互动合作是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各类人员流动正常。如果不允许法律检查员从事律师职业,同样也应该禁止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如果发现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律师法进行处罚,不能因噎废食。“建议条例”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荒谬的逻辑,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们想禁止它。为什么司法、监狱、国安、公安退休人员不取缔?如果区别对待,条例草案的出台,可能会让一些有“人脉”的退休法官、检察官“采取迂回战术”,提前调离岗位,以规避条例草案,从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司法资源浪费。也可能造成一些优秀的法律人才在进入时心存疑虑,影响未来法律督察人员的素质。

写到这里,真希望网传相关的“拟条例”只是谣言。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高一、高二都是法律素养高的高端人才,负责起草、审批。不可能不知道法律的等级和效力。在倡导建设法治的今天,制度的出台要合法、合法、科学,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能成为法制史上的笑话。

本文标签: 警察退休做律师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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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我能喝一桶水

    我能喝一桶水

    2022-03-11 13:08:18    回复

    迂回战术”,提前调离岗位,以规避条例草案,从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司法资源浪费。也可能造成一些优秀的法律人才在进入时心存疑虑,影响未来法律督察人员的素质。写到这里,真希望网传

  • 我本闲凉

    我本闲凉

    2022-03-11 08:04:40    回复

    相互理解的共同体,良性互动合作是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各类人员流动正常。如果不允许法律检查员从事律师职业,同样也应该禁止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如果发现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据刑法、律师法进行处罚,不能因噎废食。“建议条例”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荒谬的逻辑

  • 长情不及你

    长情不及你

    2022-03-11 09:19:30    回复

    容本身就是一种荒谬的逻辑,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们想禁止它。为什么司法、监狱、国安、公安退休人员不取缔?如果区别对待,条例草案的出台,可能会让一些有“人脉”的退休法官、检察官“采取

  • 小熊环游记

    小熊环游记

    2022-03-11 16:04:58    回复

    审批程序的规定是否冲突。“拟规定”法院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得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确需工作的,一律履行《意见》审批程序。要是”...辞去公职或退休(退职)满三年到企业兼职的,本人应向原单位党委(党

  • 贾福燕桂

    贾福燕桂

    2022-03-11 06:51:24    回复

    哈哈哈

  • 卫青昭晨

    卫青昭晨

    2022-03-11 06:51:24    回复

    有道理

  • 夏菊轮灵

    夏菊轮灵

    2022-03-11 06:51:24    回复

    醍醐灌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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