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技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件事应该是去看守所面试。
技术辩护律师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完成“三项任务”。首先是“自我介绍”,让嫌疑人信任自己去帮助他。二是“打探案情”,了解侦察机关掌握了哪些基本证据,知道这个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三是“法律分析”,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专业分析,对案件的走向做出相应的判断。律师不能保证案件的结果,但可以判断案件的基本走向。
技术辩护律师的自我介绍也是一种“技术活动”,就是告诉犯罪嫌疑人“怎么邀请我”,比如你最信任的一个亲戚通过朋友关系找到我,你老婆来办理委托手续;告诉嫌疑人“我很专业”,比如我处理过哪些成功案例。当然,如果律师的名片“好看”,你可以给嫌疑人一张名片。名片上除了我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住址、执业证号,还会列出省市律师协会的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等头衔。我一开始并没有太在意这些“头衔”。结果有个朋友跟我说,如果不是合伙人,说明你不够资深。如果你没有刑事部或者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职位,说明你不够专业。所以我听从了他们的建议,不敢太过“免俗”。当然,对于那些与刑事辩护无关的“头衔”,没有必要一一列举,也容易淡化律师的职业特性。比如律师在名片上印上“省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头衔给嫌疑人,会让嫌疑人担心律师“不专业”。
技术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包括收集相关犯罪的案例,尤其是判决书和辩护词,了解这些犯罪涉及的关键要素。技术辩护律师第一次见面不能局限于“新手律师”能做的日常事务,比如稳定情绪,了解自己涉及的罪行,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家属发信息安慰嫌疑人,为嫌疑人向家属发信息他们需要什么生活用品。这些“常规工作”,即使是最蹩脚的律师也做不到让犯罪嫌疑人信任自己的专业素养。技术辩护律师需要表现出自己与“新手律师”的明显区别。他们需要在初步摸清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判断案情的走向,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对策。
技术辩护律师不是“生活律师”,而是“业务律师”。他们需要在看到犯罪嫌疑人后,立即给予他信心,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他摆脱迷茫和无助。技术辩护律师第一次见犯罪嫌疑人,肯定会问有没有委屈。这不仅是律师是否选择不认罪的关键,也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找到有效辩护线索的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自己有冤屈,技术辩护律师要问“冤屈在哪里”,并考察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冤屈”是法律上的无罪、轻罪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误解。对于那些“单案”的简单刑事犯罪,律师通过询问嫌疑人,基本可以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只要嫌疑人是“实事求是”的。有经验的技术辩护律师很容易判断出犯罪嫌疑人说的是真话还是编造的谎言。当然,即使律师注意到嫌疑人没有说实话,也不应该被指控“说谎”。而是他要强调,只有如实告诉律师基本案情,律师才能有效分析案情的走向。
律师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围绕“侦查人员问了你什么”、“你回答了什么”、“侦查人员反复问了什么”等话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坚持“申诉”,律师要问“你做了什么”来判断是否有无罪空的余地。律师了解侦查人员关心的“重点”,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出本案的“难点”和侦查方向,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把脉”。我经常在完成案件询问后,对那些存在无罪抗辩空的案件“作出最后决定”,“如果你刚才的陈述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存在明显的无罪抗辩空,你应该不构成犯罪”。大量无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在批准逮捕前“黄金三十七天”被释放,是因为律师能找到的案件存在空白,导致“有罪推定”的逻辑出现不可逾越的裂缝。
技术辩护律师不得引导犯罪嫌疑人改变供述。一不小心就会遭遇“超级306条款”,被“阻挠作证”。但是,技术辩护律师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诱供、逼上法庭甚至错误供述的情况视而不见。他们需要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技术辩护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需要简洁实用。比如从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告诉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如果缺少了“构成要件”,就可能不构成本罪。了解了基本案情,律师就应该做出明确的判断,尤其是对于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更不应该含糊其辞。这时候律师扮演的是“准法官”的角色,需要“当场作出决定”。
2018年,我在广州办理了一起张某涉嫌抢劫的案件。第一次见面后,我明确告诉张某,抢劫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拿走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下,你要么是去了抢劫现场,要么是事先和其他劫匪合谋抢劫,要么是明知别人抢劫了你而为你提供帮助。只要你不属于这三种情况之一,你就没有犯罪。在询问结束时,我直接告诉张,如果你刚才的陈述属实,你既没有伙同他人抢劫,也没有出现在抢劫现场,更没有为他人抢劫提供帮助,更没有参与分赃,那你就不构成犯罪。后来我给公安机关发了张不构成抢劫罪的法律意见书,又给检察院发了逮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不逮捕张。他被拘留了37天后不久,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直接释放。
对于那些需要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技术辩护律师只需要告诉他们“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不应该指导他们“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我经常要求犯罪嫌疑人“实事求是”,不隐瞒真相,但我不能帮别人背黑锅。“我装不出来,我装不出来。”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们的很多律师都有多年的办案经验。在嫌疑人“陪同”下接受警方询问时,可以检测出嫌疑人是否是“逼供”。当然,他们能够更好地知道如何在“没有倾听”的环境中“只谈论法律条款,而不是你应该如何陈述你的情况”。我参加过多次市律协与市看守所的交流,深知律师会议随时可能被“偷听”,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要“敬如神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看守所的具体规定来处理会议。每年都有律师无意间触犯刑法,需要引起我们的安全意识。律师需要明确“越自律越自由”,我们不在案发现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我们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来概括案情,分析判断案件的结果。任何试图代替犯罪嫌疑人“重构案情”的行为都是危险的,也是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
技术辩护律师第一次见面就要完成一些“善后手续”。家属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按照惯例应该有犯罪嫌疑人签字按手印,律师的会见笔录也应该有犯罪嫌疑人签字按手印。这些行为不仅表明律师“很专业”,还会询问嫌疑人是否委托律师,让嫌疑人确认自己对律师的陈述与律师的记录一致。技术辩护律师必须对那些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的案件做好面谈笔录,让犯罪嫌疑人确认自己已经决定“翻供”,而不是律师“教唆”他们翻供,尽可能避免“被伤害”。
第一次见面,嫌疑人很可能会问律师“我要不要认罪?”这时候律师也不能给出肯定的回答“是”,只能帮他分析如果认罪会怎么样,如果不认罪会怎么样。技术辩护律师还要说明侦查阶段“认罪”的利弊,介绍审查起诉阶段“认罪”与审判阶段“认罪”的区别,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是否认罪,不要轻易为犯罪嫌疑人做决定。
这几年我的案子几乎有一半都是不认罪的,因为很多家属都是冲着我“无罪辩护律师”的标签来找我的。我把公务员犯罪(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会失去公职)、书香门第犯罪(担心不良记录影响家庭成员)、明确申诉冤情的犯罪、认罪为重罪的犯罪归纳为无罪辩护的“刚性要求”,这是律师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注意的客观要求。2017年办理袁敲诈勒索案3700多万。当时“前任”辩护律师建议“认罪并退赃”,并表示会争取缓刑。我接手后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敲诈50万元以上是10年有期徒刑的开始。敲诈3700多万如何“认罪退赃”,获得缓刑?其实这是要求无罪抗辩,帮助犯罪嫌疑人挖掘不构成本罪的案件细节。
技术辩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实际上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面谈”的机会,让犯罪嫌疑人明确“这个律师值得信赖”,确定案件的辩护策略和方向。会见结束时,技术辩护律师要给嫌疑人留有思考的余地,比如在下次会见时要求合理解释,为下次会见做铺垫。
本文标签: 律师第二次会见要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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