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简介: 自2015年最高法颁布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来,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第三十条中“其他费用”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判决分为两个方向: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法律费用典型案例:最高法[(2019)最高法1


自2015年最高法颁布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来,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第三十条中“其他费用”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判决分为两个方向: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法律费用

典型案例:最高法[(2019)最高法1938号]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并罚,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条例》明确,逾期利率、违约金等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律师费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也应受此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费用应该得到支持

案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民初字第613号吴、李强、、东莞广汇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安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

原告通过诉讼实现了自己的债权,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借款人按年利率24% 支付利息,并由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

实际经验:

根据目前的判决分析,法院是否支持律师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并确保法定限额,还应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另行支付。这样既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又可以避免诉讼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做到有备无患。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最高法院案例是2019年最新的案例法,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民间借贷中与借款资金成本相关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不在律师费指的是出借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不属于借入资金的费用。

请看判决书全文:

▌裁判的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与民间借贷中的借贷资金成本相关。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所有借款合同发生的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律师费是指贷款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10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地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国际海洋城桃洛镇341省道以南、汇丰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丁凤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工业园日照郭跃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照大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费,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匡,女。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费黎明,男。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山东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男。

一审被告人:刘燕,女。

一审被告人:刘向义,男。

再审申请人山东地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政公司)、日照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照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费、匡、费黎明因与被申请人史、被告人刘燕、被告人刘向义发生纠纷,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第644号民事判决。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郑公司、公司、私人公司及费公司(以下简称郑公司)申请再审称: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淄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中,石的身份为驰泰经贸公司职工,驰泰经贸公司为迪正公司所收贷款的实际出借人山东驰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泰公司)。太极公司2016年出具的证明称,2015年至2016年借给迪正公司的款项为石个人资金,不仅与石在法院生效判决中的自认不符,也无证据和法律依据。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属于虚假诉讼。邸正司从未见过石。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甲方)为空白字,事后又伪造了石的签名。石只是一个公司职员。他没有能力借出资金。他不是涉案资金的所有人和债权人。一审二审都没有查出资金来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本案中,驰泰公司无权出具其资金属于石的证明,也不能改变本案中1900万元资金属于该公司并转出其账户的事实。该证明属于当事人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石明显不具备资金拆借能力,石出具的资金证明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有非法高利放贷牟利和挪用单位资金的重大嫌疑;另一方面,石为掩盖上述犯罪事实,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变更借款人,恶意编造虚假诉讼,掩盖其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司法解释,本案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3)一、二审判决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基本事实。费立明和匡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不成立,担保人私刻公章不签字不按手印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和经济常识。退一步说,即使不考虑个人印章的真实性,法人印章和单位公章同时出现,也只能证明法人印章是职务行为,与个人担保无关。借款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只有一个担保人,与史伪造其个人印章的事实相矛盾。况且,石不是债权人,且所有担保人均未向其提供担保,说明该担保不成立。(4)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还款事实。所谓的中介赵丽华是实际的贷款经理,中介报酬可以一次性支付。迪正公司根据其指示,先后向他还款近四百万元,不符合常理和日常逻辑。(5)师提供的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不能证明律师费的实际发生。即使存在,也违反了“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司法解释,不应予以支持。3.一、二审判决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错误。(1)驰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主张其账户内的款项归某人所有,明显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效。(2)本案中,匡、费黎明未签订借款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在一审、二审中,中地政公司多次申请石出庭未能获得许可,违反了法律规定。(4)本案判决支持律师费超过年利率24%,是错误的。(5)本案中,私人公司和郭跃公司仅向驰泰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贷款人更换后,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不经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况。除迪正公司、费外,一审其他被告均未能有效送达,刘向义在一审判决书中被列为“刘向义(又名刘向义)”,因史在起诉状中将刘向义错写成刘向义,导致案件材料未送达刘向义本人。综上,迪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审。

匡、费立明申请再审称:1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担保人只有一人,即费,该担保人已另签担保书。此外,没有其他担保人,也没有其他人签署保证书。借款合同只有一份,由出借人持有。本合同第一页丙方的名称写在贷款人之后,不能证明匡、费黎明为保证人。原审时,出借人未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三款的形成时间不一致,也是贷款人事后篡改所致。本条中的“双方法定代表人”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歧义的或“双方”中的哪一方。作为格式条款,应该理解为对出借人不利。匡兰和费立明是私人公司和郭跃公司的名义法人代表。他们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运作,也没有控制过公司。他们对贷款一无所知。在一审和二审中,他们曾多次对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的真实性和盖章时间提出异议。即使个人印章是真的,匡盖章的位置与“代理”二字平行,也只能说明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借款合同上无匡、费黎明的签名或盖章,不能证明其参与了合同的签订,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一、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或者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未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保证人,出借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新亮与寇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人民共和国令第371号】。本案中,匡和费立明都是名义股东和名义法定代表人。他们既没有参与过这项业务,也没有在涉案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不存在涉案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上虽有两人的私人印章,但并非其真正持有的印章,印章身份模糊不清。“匡”印章的位置与“代理人”二字平行,表明代理人的身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在(2018)最高法民字第371号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匡、费黎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迪正公司等四人提交的新证据。地政公司等四人提交的证据,形式上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但没有人民法院的印章,既不是原件,也不是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该法律文书签署于2015年12月7日,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已经存在。迪正公司等四人在一审、二审中应当可以提交,但未能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后果。且法律文书“驰泰经贸公司”与本案驰泰公司全称“山东驰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显不符,不能认定为同一家公司,且该法律文书所述石的身份与本案驰泰公司审批案所涉贷款资金归石所有并不冲突。因此,地政公司等四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能推翻原判。

其次,关于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迪正公司等4人申请再审,称本案为虚假诉讼。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的签名是空白色。石的签名是事后伪造的,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本案中,中正公司对驰泰公司收到的1900万元无异议,驰泰公司已明确归史所有。如果驰泰公司与石对该笔款项的权属无争议,则该笔款项的出借人可以认定为石。正地公司之所以主张本案存在违法犯罪情况,应当通过刑事程序解决,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涉案借款合同有各方签字或盖章,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证明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

第三,有没有公司还款的问题。迪正公司主张丁凤兰支付给的362万元是归还给石的借款。丁凤兰虽为迪正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迪正公司未证明丁凤兰返还的款项并非明确为代表迪正公司返还给石的借款,石也未授权收取迪正公司偿还的借款。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丁凤兰支付给的款项是代表地政公司归还给石的借款。二审法院认为,丁凤兰根据与迪正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向赵丽华支付了362万元,不能视为还款。

第四,关于一、二审判决,由地政公司承担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兼有,但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与民间借贷中的借贷资金成本相关。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所有借款合同发生的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是指出借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当事人明确约定应当由借款人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成本。故一、二审判决由迪正公司承担,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第五,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合同第一页明确写明公司、公司、费、费黎明、匡为保证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盖章或盖章。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借款人、保证人及双方法定代表人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石为自然人,无法定代表人,本协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不能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费还单独出具了保函,表示愿意承担迪正公司向石借款的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担保可撤销或无效,故涉案担保合法有效。费在担保书中明确表示愿意对迪正公司向石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说明迪正公司确实向石借款,而不是向驰泰公司借款,各担保人也为迪正公司向石借款提供了担保。故公司、公司、费、费黎明、匡申请再审主张石不是债权人,各担保人不是为石提供担保的理由,不能成立。费立明、匡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个人印章,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未签字或盖章不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费立明、匡申请再审,主张匡签名与“代理人”平行,表明其代理人身份,并声称对借款一事一无所知。这两种说法显然是矛盾的。此外,本案中,费立明、匡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担保人,并加盖了个人印章。保证人身份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费立明、匡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六,关于一、二审程序。一审、二审时,石未到庭,但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送达问题,二审查明公司、私人公司、费在二审中确认的地址与一审法院确认的地址相同。费立明、匡分别为公司、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也按上述地址送达费立明、匡。因此,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上述当事人未签收法律文书,应视为人民法院已经送达。关于刘向义的问题,一审法院已传唤刘向义,刘向义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存在未传唤缺席判决。即使存在史将刘向义误写成刘向义的问题,但在人民法院依法送达刘向义的地址且可以认定“刘向义”与“刘向义”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刘向义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当由本人承担。[/s2/]

民间借贷律师费谁承担(一槌定音!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地政实业有限公司、日照热电有限公司、日照糖业有限公司、费、匡、费黎明的再审申请。

王法官

李春法官

王军法官

2019年2月27日

簿记员李雪薇

(本文转自法律之家)


本文标签: 民间借贷律师问什么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倾尽天下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网友点评

  • 春风不度玉门关

    春风不度玉门关

    2022-03-11 08:30:59    回复

    。他们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运作,也没有控制过公司。他们对贷款一无所知。在一审和二审中,他们曾多次对借款合同中个人印章的真实性和盖章时间提出异议。即使个人印章是真的,匡盖章的位置与“代理”二字平行,也只能说明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借款合同上无匡

  • 王兰舒影

    王兰舒影

    2022-03-11 06:27:22    回复

    这人不行啊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

红际法律

法律信息科普法律知识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推荐文章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19(房屋装修合同样本怎么写?房屋装修的具体流程?)
  • 合同专用章有编号吗(注意!漯河老俩口被骗)
  • 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吗(2022年办理刻章备案都需要什么材料?)
  • 合同专用章样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关于四个公章实务问题的解答)
  • 合同专用章图片(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各印章的功能及注意事项)
  •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财务章、公章、合同章、发票章,有关印章的最全风险汇总)
  • 合同专用章尺寸大小(行政管理:企业印章管理暂行细则(中小企业适用))
  • 合同专用章电子章制作(「放心签」合同电子签章怎么弄)
  • 房屋装修合同简单范本(房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 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1(房屋装修合同(简单)模板)
  • 湘ICP备2021010099号
    切换白天模式 切换夜间模式 白天返回顶部 夜间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