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2
石喜刚律师代理出借人张某某诉借款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顺利支持
(包括所有诉讼费)!
[案例详情]
王因其经营的武侯区XXX鞋业经营部资金周转需要,向张XX借款。2017年9月12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因为借款期限短,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此外,根据协议约定,王X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的,按未还金额每日3%的比例向张XX支付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张XX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王X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张XX于2017年9月12日完成向协议中指定的王X账户转账5万元。王X收到钱后,未能还款。经友好协商,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延长30天,至2017年11月12日。但双方仍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也约定王X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由王X承担违约金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截至2018年12月1日,张XX收到王X的最后一笔还款,王X的还款总额仅为8500.88元,张XX的欠款XX41499.12元至今未还。张XX之后多次催收王X还款,至今没有结果。
为讨回借给王X的借款,张XX让其配偶姜X专门找到律师石喜刚,并委托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石喜刚律师代理本案,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索赔]
1.判令被告王X向原告张XX返还借款本金41499.12元;
二。判令被告王X向原告张XX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6703.79元[以41499.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偿还日按年利率15.4%计算,暂按16703.79元(41499.12×15.4%)计算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XXXXX元;
以上一到三项合计:XXX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负担..
[代理结果]
石刚律师接手此案后,就此案与张XX进行了充分沟通。此外,石喜刚先生指示张XX全面收集我司检方拟提交的证据材料。鉴于张XX的户籍地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王X的户籍地在重庆市铜梁区,二者均不在成都市,姜X的户籍地在成都市锦江区。考虑到张XX和蒋X的关系,律师石喜刚灵机一动,问蒋X能不能去他所在的小区开具一份“张XX经常在成都市锦江区居住的证明”,蒋X爽快明确地回答“可以”。姜X将《张XX在成都市锦江区经常居住地证明》交给律师石喜刚,律师确定此案可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该案由石喜刚律师认真勤勉地代理。在王X缺席诉讼的情况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判决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王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本金41499.12元返还原告张XX,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贷款本金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倍;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律师费XXXXX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至753元,由被告王×负担。
本案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评论]
本案为小额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诚意,石喜刚律师接手此案并成功代理。法院判决支持全部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律师费及实现维权的诉讼费。当事人张XX及其配偶姜X对石喜刚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石喜刚律师对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认定。在告知当事人出具《原告张XX常住户口证明》后,石喜刚律师成功确认在就近的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在此,石喜刚老师提醒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的管辖如何确定?
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的标的物是支付货币,即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支付货币为基础的,最典型的合同义务是借款合同。
贷款人起诉借款人偿还本息的,争议的对象是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收到货币的一方是贷方。此时,出借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借款合同中,如果贷款人需要拨出贷款或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双方都可能成为收到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能成为收到货币的一方,也可能成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违约不交付贷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贷款的,争议的对象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收到货币的一方是借款人。此时,借款人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一般是由于借款人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提起诉讼而引起的。此时可以由出借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借款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本案还有两大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本案判决依据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新规,按照“2020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二个亮点是在本案判决书的最后一段,“本案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写成的。
这一段被写进了判决书的背景。石喜刚律师为您介绍如下:
2018年7月,成都中院发布《关于随案送达:《通知》要求,向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调解书时,应当一并送达《无法履行生效判决司法风险告知书》。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近日,成都中院再次实施裁判文书改革。自11月1日起,成都法院民商事案件均有以履行义务为内容的一审判决书、调解书,二审判决书、调解书将在相关裁判文书末尾、审判组织签字前增加督促自动履行的提示内容,以警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确保将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在相关裁判文书的末尾
增加自动履行的提示。
& lt我>:
在全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文书的末尾,增加署名前:
“本案判决/调解书生效后,有义务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并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实施时间
& lt二>
2020年11月1日起,全市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要附有催办单,督促执行。
适应性
& lt三>:
全市法院以履行义务为内容的民商事案件一审判决书、调解书、二审判决书、调解书,应当附有督促履行的提示内容。
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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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晴朗的天空
2022-03-12 15:06:55 回复
辖。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海王哥哥
2022-03-12 20:30:16 回复
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张XX于2017年9月12日完成向协议中指定的王X账户转账5万元。王X收到钱后,未能还款。经友好协商,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延长30天,至2017年11月12日。但双方仍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但也约定王X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
今夜星光闪闪
2022-03-12 18:29:07 回复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律师费XXXXX元。案件受理费减半至753元,由被告王×负担。本案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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