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3 | 评论:2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谁先提出来”很重要。如果这个关键点没有说清楚,很容易引发纠纷。接下来,边肖将向您展示以下案例。
2007年7月18日,王加入a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2月,A公司提出与王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好具体方案后,王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发送了辞职信。
内容:基于公司和本人的情况,经协商一致,本人于2020年9月30日主动离职;9月30日前,公司保证本人工资福利不变,按月发放,2020年1月起不再享受每月3000元的报销补贴。本离职申请的生效条件是公司和本人全面履行上述约定。工作交接期为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特此申请批准。
A公司2020年2月21日回复:邮件收到,内容确认。甲公司与王于2020年2月24日开始根据上述辞职信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020年9月8日,A公司通过邮件通知王。
“从明天开始,你将休假。你不需要再在公司工作了。您的工资和其他现有福利将支付至2020年9月30日”。
王说他不同意辞职。之后,A公司关闭了王的工作制度,并支付其工资至9月30日。2020年9月16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王认为自己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并非自愿,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因A公司的提议而解除的,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于2020年2月20日向A公司提交辞职信,提出于2020年9月30日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并确认了辞职信中载明的双方权利义务。
王的辞职信是他的真实意图。结合王某于2020年9月16日与A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且A公司正常支付王某工资至2020年9月30日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根据辞职信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即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其主动辞职于2020年9月30日终止。故对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
第一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很重要。因为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解除协议中明确由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因协商谁应先提出解散而产生纠纷。王认为协商解除是甲公司先提出的,但甲公司认为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是以“劳动者提出”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根据邮件内容及双方均按邮件所载内容履行了各自义务的事实,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因王某一方的提议而解除,不支持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如果协商终止时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的解除协议,并且把“谁先提出的”这一关键信息说清楚了,就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评委提示
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类型为“双方协商解除”,防止因表述不清导致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以企业单方解除为由主张非法解除赔偿的风险。
第二,解除协议要写明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因为这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在解除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并在协议中写明工作交接流程、补偿费用明细和支付时间,以及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避诉讼风险。
综合:北京二中院、山东高法
来源:山东省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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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摁着强吻你
2022-03-11 10:31:40 回复
20年1月起不再享受每月3000元的报销补贴。本离职申请的生效条件是公司和本人全面履行上述约定。工作交接期为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特此申请批准。A公司2020年2月21日回复:邮
热情的邻居
2022-03-11 07:24:20 回复
协议中写明工作交接流程、补偿费用明细和支付时间,以及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避诉讼风险。综合:北京二中院、山东高法来源:山东省政法委
潇洒先生
2022-03-11 15:32:24 回复
9月30日。2020年9月16日,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王认为自己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并非自愿,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因A公司的提议而解除的,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于2020年2月20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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