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5 | 评论:3
作者;金汉明律师,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金律师最近办理了一起医疗保险诈骗案。关于涉案医院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和辩护,必要时应加以区分和讨论。
医疗保险诈骗案件有多种模式,主要分为涉案医院单位性质的诈骗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或虚构事实以被保险人名义申领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在此类案件中,被控犯诈骗罪的人员主要包括三类:被保险人、涉案医院负责人、其他利用被保险人身份骗取医保基金的人员。
不同模式的医疗保险诈骗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是不同的。本文只讨论开假药和截留药品的案件类型。
第一,药品截留、药品回流的案件,只有在故意开假药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诈骗罪。对于医院正常运营中的少量剩余药品,即使存在药品回流,也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从涉案医院的管理行为来看,会有少量的剩余药品。对于这类剩余药品,医院为了节约成本,避免药品浪费,进行回收、重新编号、入库。虽然在具体的医保基金报销中可能存在少量的“超额报销”,但从这种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来看,正常操作下的少量药品应该是不会回流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部分住院患者,本应开具QD(一日一次)医嘱,相关人员违背客观事实开具BID(一日两次)或其他医嘱,虚假开出药量。同时,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求护士实际执行QD医嘱,人为制造药物余额,涉案人员可能因为此类虚假行为被认定为虚开药物金额,骗取医保基金。
其次,在涉及截留药品的医保诈骗案件中,司法实践中有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案例,但随着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此类案件趋向于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从涉案人员的角度来看,如果此类案件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在同等数额下,量刑一般会轻于诈骗罪。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高于诈骗罪。以广州为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50万以上,个人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150万以上。因此,从数额上看,对合同诈骗的量刑相对较轻;
第二,合同诈骗罪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根据刑法规定,单位成立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见,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命令参与某种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部分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员可能被排除刑事犯罪的问题。
此外,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一般比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高几倍(如广州地区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比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高5倍)。涉及医保诈骗的案件,如果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量刑会低于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甚至明显低于认定为诈骗的。
司法实践中,涉及医保诈骗的案件认定为合同诈骗、单位犯罪的案例较多,如:(2018)甘07终838号刑事裁定书、(2011)福法26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川0681楚266号刑事判决书等。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很多涉及医保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都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可见,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按照合同诈骗罪和单位犯罪对此类案件进行辩护,确实是可以争取的辩护方向,但争取空被进一步压缩了。
第三,涉及截留药品类型的医保诈骗案件,如果定性为诈骗,追究谁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判例中,此类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医院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获利人;二是医院管理人员,如院长;三是实际参与虚假开药的开票医生,参与药品截留的执行护士等相关人员。
针对此类案件的辩护,首先,我们认为如果将诈骗罪界定为犯罪,部分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集体意志、利益主要归于单位的毒品截获行为具有明显的单位犯罪特征。即使诈骗罪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具体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划分也应根据单位犯罪的规则来确定。
例如,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虽然该院大部分科室主任、医生、护士参与了涉案行为的某一环节,但上述人员并不具备对此类经营行为的决策权和决定权,其参与涉案行为更多体现为职务行为,药品截留收入也归医院所有,最终由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分红获得,上述参与人并未获利。此时,对于这类科室主任、医生、护士,我们认为根据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以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涉及医保诈骗案件的医院,哪些人员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哪些涉案人员属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指使,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其次,刑事责任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职务和头衔来区分。
例如,在相关案例中,医生发出了投标指令,但护士实际上执行了指令。药品截留的收入大部分由医院获得,小部分由护士以提成的形式获得。但在确定刑事责任时,办案机关并没有追究医生护士的刑事责任,反而不会参与开票和执行。而带有“某部门主任”职务的部门主任被认定为相关责任人。
这里值得肯定的是,办案机关基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确定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认定所有“参与者”都构成犯罪,而只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诈骗罪。
但本案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职务身份单方面确定刑事责任。矛盾的是,实际下达中标医嘱的医生和实际执行医嘱并获得截留药品利益的护士,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不会被办案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医院经营没有决策权,不参与开票、截留药品,却以诈骗罪定罪判刑的“科室主任”,显然是不当的。
这是我们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刑事辩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医保诈骗案件即使定性为诈骗,也会存在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主要体现在单位犯罪规则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的认定上。哪些涉案人员属于应当承担诈骗罪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哪些涉案人员属于“一般参与人”,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文标签: 单位合同诈骗罪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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