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1
券商营业部的风险控制不容小觑。
两年前,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营业部原负责人余某利用空白合同销售“私人产品”诈骗5000多万元,最后挥霍一个空锒铛入狱。但东莞证券仍在解决他带来的各种纠纷,与投资者或借款人打官司。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个特殊案例,该客户未与营业部进行理财,而是进行借贷。原营业部负责人私刻营业部公章借钱,最终在原营业部负责人入狱后,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和东莞证券承担了相关还款责任。
营业部原负责人私自刻制营业部公章与客户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券商营业部和券商是否应该承担相关还款责任?这些焦点问题值得所有券商营业部去审视。
原负责人私自打印数百份合同骗走5000万
东莞证券的介入,源于其营业部原负责人余某的大胆造假。
法院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余利用其担任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现称“东莞证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骗取投资者信任,以东莞证券为幌子,与多名投资者就泰成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优先级股权短期理财产品等基金项目签订基金合同或承诺协议。
余是如何假借东莞证券取得客户信任的?
据余供述,自2013年6月起,他一直担任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负责人。2016年3月30日,东莞证券要求各分公司销售“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并给大连营业部约50 空张白合约。2016年6月,该产品获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注册通过,随后进入为期6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能购买和赎回产品,也不能开发新客户。所以大连营业部临时存放了40多张空白合约。
某私人公司为了偿还外债,用剩余的空白合同与30多位客户签订了“泰成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此外,他还私自印制了100份左右,发明了“内部优先级权益类短期理财产品”和“双赢3号”,并与客户签订了承诺协议。客户没有把钱转到公司指定的账户,而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存入生茂公司及其个人账户。
大连白山路营业部没有公章,只有柜台业务专用章和非合同专用章。私刻大连白山路营业部公章的目的是为了在与客户签订承诺协议时说服客户...
根据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骗取投资者519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340.49万元,实际骗取4853.51万元。
于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7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被逮捕。
客户实际上借钱给销售部门用于“周转”
值得整合的是,与其他投资者不同的是,有一个客户与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和余某发生纠纷,不是因为买了一个虚假的私募产品而被骗,而是借钱给了“营业部”。
据裁判文书披露,于某交代,2017年10月,张某让他办理股票赔偿事宜,营业部赔偿他6万元,但需要40万元周转,向她借款40万元,期限2周,利息4万元。张某提出其员工王还欠其10万元。于告诉张某,他愿意出10万元换王。
最终,张某同意了,让他以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的名义写一张借条,并加盖营业部的印章。余给写的60万元借条,借条上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的印鉴是假的。
张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借据称:“今日,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向客户张某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用于营业部日常经营,并约定于2018年1月20日前归还客户张某。我在此打一张借条。客户的资金将定期由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承担。该笔借款汇至40万元整(400,000元)及王10万元整(100,000元)账户。注:另外10万元是天香园新三板股份补偿。”
借条中,余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手印并加盖个人印章,余某在公司盖章处加盖伪造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印章,王某在证人处签名。
最终,该案形成了第一个焦点:本案涉及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效以及借贷金额的确定?
二审大连中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时合同无效,且无证据证明张某与余恶意串通并事先知道其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张某与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的借款关系应当成立并有效。
同时,借据中确认的借款金额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40万元转账,第二部分为余作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负责人承诺偿还其员工王欠张某10万元债务的部分转为借款,第三部分为余承诺补偿张天祥元新三板股票的部分转为借款,约定为10万元但根据于某的供述和王某的证言,该部分为6万元(赔偿或补偿)另4万元为利息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4万元不予认定,故认定本案借条所涉及的实际借款为56万元。
东莞证券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原营业部负责人亲自操刀,私刻相关公章。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和东莞证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还款责任?
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和东莞证券辩称,该借条是有欺诈行为的人所为,应该无效。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这笔钱应该返还。2017年11月12日,案外人余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与案件有关的借条,但该借条是以非法占有、诈骗、伪造公章为目的而开具的。
其次,东莞证券认为,张某主张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其向余某、王某转账属于向余某、王某借款,与东莞证券无关。
再次,张对借款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过错损失。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东莞证券主营业务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销售不同,张并没有因为购买金融产品而被骗和亏损。其他系列案件判决东莞证券承担责任是因为于某与被害人之间订立了理财合同,但本案中于某与张之间订立了民间借贷合同,该行为并未出现欺诈行为。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会为员工的个人贷款背书,所以要求东莞证券为员工偿还个人对外贷款是完全不合理的。
张认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原负责人余某因诈骗罪被定罪,不影响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某以东莞证券名义进行诈骗,是东莞证券内部管理制度存在重大问题所致,法律后果应由东莞证券承担。
大连中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东莞证券是否承担相关还款责任的问题,如果本案中借据是以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的名义出具的,则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或东莞证券承担。虽然已生效的某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但不影响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东莞证券对其任职期间的某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东莞证券兴海营业部或东莞证券可向余主张赔偿。
最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张借款56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按56万元计算2018年1月2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经纪人安插在营业部是为了风险控制
事实上,尽管东莞证券百般辩解,但在该案中,张只是以东莞证券的名义抓到了主要的损失,而且主要是东莞证券管理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的,所以要承担法律后果。
更为严重的是,在法院判决前,大连证监局对东莞证券大连星海营业部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这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
2019年4月,大连证监局向东莞证券大连星海营业部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东莞证券大连星海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原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第二,缺少一些重要的空白色合同文本。营业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风险无法有效防控。上述问题反映出东莞证券营业部内部岗位制衡不力,风险无法得到有效防控。
法院认为,大连证监局作为证券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专业鉴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对上述决定未提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决定可以认定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存在内部管理疏漏,尤其是在某一犯罪行为持续三年的情况下,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和东莞证券公司均未察觉。在用人上存在严重疏漏,营业部监管不力的责任,明显存在过错,且原告张基于对正规证券公司的信任和其身份借款,最终造成损失。如果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或东莞证券公司能及时查出营业部负责人余的问题,张的借款行为就不会发生,也可能避免损失。因此,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东莞证券公司对欠条无效存在较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陆小川题图来源:海龟图片编辑:曹丽媛
来源:作者:中国经纪人李文卿
本文标签: 单位合同诈骗罪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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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面人
2022-03-11 10:56:12 回复
欺诈行为。任何情况下,企业都不会为员工的个人贷款背书,所以要求东莞证券为员工偿还个人对外贷款是完全不合理的。张认为,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原负责人余某因诈骗罪被定罪,不影响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某以东莞证券名义进行诈骗,是东莞证券
撩妹团长
2022-03-11 09:44:06 回复
占有、诈骗、伪造公章为目的而开具的。其次,东莞证券认为,张某主张的金额与实际损失不符,其向余某、王某转账属于向余某、王某借款,与东莞证券无关。再次,张对借款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自
体面人
2022-03-11 06:37:16 回复
或东莞证券承担。虽然已生效的某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但不影响东莞证券星海营业部、东莞证券对其任职期间的某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诉人东莞证券兴海营业部或东莞证券可向余主张赔偿。最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东莞证券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帅到你羞愧
2022-03-11 08:56:43 回复
大连白山路营业部没有公章,只有柜台业务专用章和非合同专用章。私刻大连白山路营业部公章的目的是为了在与客户签订承诺协议时说服客户...根据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其骗取投资者519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340.49万元,实际骗取4853.51万元。于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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