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8 | 评论:1
【判断要点】1。买卖合同与合同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是某一客体;合同是以完成和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主要是某些行为。在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单方要求承包人停工。订购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整个合同工作。2.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设备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在设备正常使用的合理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仍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最高法第57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华诚重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向阳,江苏钟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晶,江苏钟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反诉原告、被上诉人):舟山长虹国际造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善军,浙江周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舟山长虹国际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华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长虹公司应向华诚公司支付合同款48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4800万元,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止的金额为2.长虹公司向华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4800万元,2018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合同约定每周0.2%,暂计353.6万元至2019年7月23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长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1.设备是华诚公司和长虹公司共同制造的,质量问题的原因应该查明。2.设备交付时,已通过权威部门和长虹公司的验收。3.长虹公司提供的舟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舟山特检所)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QD2019-01788)是一审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复检报告,显示的是该设备连续使用四年多后的现状,不能认定质量问题应由华诚公司承担。4.长虹公司在设备验收一个多月后提出的小车晃动问题,经华诚公司维修后,未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该设备一直在持续使用,长虹公司称该设备长期停用并不属实。二、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和《900t×236.5m造船门式起重机技术规范》的约定,涉案设备是华诚公司根据长虹公司的特殊要求制造的,具有明显的专属性和针对性,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一审和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销售合同中的争议错误。3.因涉案设备在长虹公司控制之下,华诚公司书面申请对该设备所有器件数据进行联查,并请求二审法院保全证据,但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违反了法律规定。四。长虹公司在二审庭审时提供伪造证据和虚假材料,二审法院不追究其责任,有失偏颇。
长虹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第一,原审法院认定900吨龙门吊质量问题的事实准确。华诚公司对涉案设备负有质量保证义务。涉案设备交付时验收合格并不代表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不能免除质量保证责任。华诚公司认为900T龙门吊正常运行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正确界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三。长虹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是真实的,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四。长虹公司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依法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包括:1。华诚公司与长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销售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二、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华诚公司严重违约的事实是否正确。3.二审法院未能根据华诚公司的申请,组织双方到现场共同检查提取设备的相关装置数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华诚公司与长虹公司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与承接合同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是某一特定客体;合同是以完成和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主要是某些行为。在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单方要求承包人停工。订购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整个合同工作。本案中,涉案设备采购合同的合同名称不仅是销售合同,而且合同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甲方(长虹公司),即标的物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是涉案设备,而不是某种行为,合同约定也没有显示是龙。上述内容均体现了买卖合同而非契约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涉案设备质量问题,华诚公司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是正确的虽然华诚公司在2015年5月经舟山特检所检验合格后交付了900T龙门吊,但在设备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小车发生晃动。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底,在长虹公司的要求下,华诚公司多次派人进行维修,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长虹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主管部门报告900T龙门吊已停运。本案诉讼过程中,具有检验资质的舟山特检所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显示该设备检测结果不合格。复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设备交付后不久出现的小车晃动。结合以上事实以及邮件、联系信、维修记录等。双方之间解决设备质量问题,可以证明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交付后不久不能正常使用。华诚公司主张交付的设备已经过权威部门和长虹公司验收,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设备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在设备正常使用的合理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仍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华诚公司主张设备质量问题与长虹公司制造的钢结构件质量问题或长虹公司使用不当有关,但华诚公司应对此进行举证,华诚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我院不受理华诚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设备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华诚公司构成严重违约,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未按华诚公司要求组织双方到现场共同检查、提取涉案设备相关装置数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设备出现小车异响、晃动现象后,华诚公司应长虹公司要求多次派人上门维修检查。华诚公司在维修和检验过程中完全有资格获取和分析设备和装置的数据,华诚公司也应提取和分析设备相关装置的数据,以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果设备运行数据能证明质量问题是由长虹公司制造的钢结构件质量问题或长虹公司使用不当造成的,华诚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华诚公司在多次维修检测中未能确定设备质量问题的原因,也未能提供长虹公司设备使用行为与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结合前述分析,二审法院认为,华诚公司请求联合检查提取设备相关装置数据缺乏必要性,驳回申请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华诚公司提到的长虹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交虚假证据的问题,二审法院未予追究首先,经过质证,二审法院未确认长虹公司提交的大型龙门吊操作日志的真实性,未对证据进行认定。其次,此事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我院不予审查。
综上,华诚公司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江苏华诚重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年9月6日
来源|民事审判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果来源标签有误或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告知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标签: 伪造销售合同有什么责任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青年文摘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凶
2022-03-11 15:58:55 回复
是某些行为。在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单方要求承包人停工。订购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整个合同工作。本案中,涉案设备采购合同的合同名称不仅是销售合同,而且合同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甲方(长虹公司),即标的物在约定的时间、地点
烈火雄心
2022-03-11 17:44:11 回复
【判断要点】1。买卖合同与合同的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是某一客体;合同是以完成和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客体主要是某些行为。在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单方要求承包人停工。订购者可以在一定程度
人生恍如梦
2022-03-11 14:01:27 回复
3日止的金额为2.长虹公司向华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4800万元,2018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合同约定每周0.2%,暂计353.6万元至2019年7月23日);3.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长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
渣男惑心
2022-03-11 07:13:30 回复
料,二审法院不追究其责任,有失偏颇。长虹公司提交意见认为,第一,原审法院认定900吨龙门吊质量问题的事实准确。华诚公司对涉案设备负有质量保证义务。涉案设备交付时验收合格并不代表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不能免除质量保证责任。华诚公司认为900T龙门吊
窗前明月光
2022-03-11 09:48:58 回复
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长虹公司应向华诚公司支付合同款48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本金4800万元,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2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