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3
[基本情况]
张无忌于2012年2月加入日月角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张无忌是月薪制,每个月底现金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支付需要签字。张无忌的工作是销售部负责跟单和收银。2013年11月6日,张无忌向日月娇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公司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张无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日月娇公司支付3万元,这是一年合同期满后又一次未支付的劳动合同款。
公司回复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且在合同期满前,张无忌主动提出离职,因此不存在张无忌所说的合同未续签的情况,公司无需对张无忌进行补偿。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双方同时提供了劳动合同原件,但两份劳动合同条款存在差异。张无忌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日月角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双方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均为六页,张无忌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第二页(合同期限)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内容无异议。通过对比双方提交的合同原件,发现日月娇公司的劳动合同原件存在瑕疵,第二页有黑边,但第一、三至六页没有黑边,第二页的纸痕与其他纸痕不同。日月角公司也确认通常使用同一台打印机或复印机制作整份劳动合同。日月角公司虽主张张无忌的劳动合同系伪造,但日月角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张无忌日月娇公司被主张伪造合同第二页,申请对该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了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合同除了第二页,其他五页都是一次性打印的,而且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的。日月角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明确告知日月娇公司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进行重新鉴定,逾期未申请重新鉴定的,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但日月角公司明知上述风险,也不会在规定期限内给出明确答复。最后,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采信了张无忌提供的劳动合同,认定张无忌与日月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并判决日月娇公司支付张无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3万元。
同时,法院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月娇公司,以伪造证据、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罪,对日月娇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评论]
诉讼中伪造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和公司都要实事求是,不要一时输赢,造成更大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伪造销售合同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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