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2
金汉明: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很多人、当事人和家属习惯性地认为,家属因诈骗被拘留后,第一要务就是找个担保人。能够得到担保人有很多好处,通常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不否认这种认识是有一定道理的。除当事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羁押期限届满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外,在相当一部分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这也导致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推诿。既然能得到担保人,说明我的案件情节不严重。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这里有必要给多方泼冷水,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时,第二款详细表述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多方对该条款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是基于刑期在三年以下甚至缓刑的情形。但这只是对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的概括,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经不起反推。
比如之前江苏省就有一起保健品诈骗案。被告人中,有一名公司后勤人员(五十多岁的大妈)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到公安局做了几次笔录。后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阿姨当庭晕倒。
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每个家庭的大事。作为律师,在处理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见过很多量刑较重的当事人,但没有这么强烈的反应。为什么本案的判决结果会对当事人造成这么大的打击?
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之前已经取保候审了,没想过自己已经取保候审了。他们怎么会被判得这么重?这也在于律师没有与委托人正确沟通,风险提示和报喜不报忧。也许是部分律师本身迷信取保候审,没有充分弄清检方指控的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当事人能得到担保人当然是好事。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我们将尽力为当事人争取。但是,不能把一个刑事办案机关态度的风向标完全绑在取保候审上,更不能误解为取保候审不一定无罪或者情节轻微。毕竟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大多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
前几天接到一个保健品诈骗案的咨询。当事人被指是某保健品公司老板。现阶段认定他是主犯,涉案金额2000多万。在和家人沟通了两个多小时后,我给他分析了公司销售保健品的资质(保健食品经营范围),认为涉案保健品是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产品本身的合法性),涉案保健品是有批号的合格产品,公司有正常的退货和退款渠道。我向家人指出,办案机关认定的诈骗罪,主要在于公司的销售手段可能存在问题。
临近结束,家里人问我能不能给这个案子的人找个担保人。我向他解释,本案的当务之急是会见当事人,与他们沟通如何依法应对办案机关的讯问,通过会见了解公安机关讯问的内容,是否出具了书面证据材料供当事人签字确认,从而了解办案机关现阶段掌握的证据。同时,通过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了解现阶段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至于无罪抗辩还是轻罪抗辩,都是为了追求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同时向家属说明,现阶段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为主犯,涉案金额2000多万。在公安机关的理解中,当事人的基本刑期在10年以上,侦查阶段是办案机关固定证据的关键节点。现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极其困难。
同时,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也不是律师承诺脱离案件就能实现的。只有在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才能通过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引导当事人向无罪、罪轻的方向发展,督促办案机关改变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真正帮助里面的人。对于有担保空的诈骗案件,我们一定会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代表办案机关的最终性质。因此,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工作就是提出有事实、有证据、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以追求有利于当事人的最终结果。
家属认为我说的有道理,说之前咨询过当地律师。律师和家属表示,在调查阶段会帮当事人找一个担保人。家属们说,他们不相信现阶段能找到担保人,觉得这个案子没那么好办。
对于律师来说,会见理性的当事人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话,把更多的时间花在有效的案情分析和辩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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