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7 | 评论:3
[简介]
2021年6月,金某某帮助白某某在微信上进行场外虚拟货币交易。金某某提供微信二维码进行收款,然后提现到银行卡,将现金交给白某某。2021年7月27日,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金某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联系他人实施诈骗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诈骗罪;②本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某某涉案情节较轻;3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最终,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白某某开始在微信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所谓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是指白某某直接在微信上联系买家,确定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价格,然后白某某将货币转入买家钱包,买家向白某某支付人民币。金某某按照白某某的指示,提供了收款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后提现到银行卡后取出,将现金交给白某某。2021年7月27日,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金家人委托浙江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斌介入并申请取保候审。经查,金某涉及诈骗金额99998元,个人获利约5000元。
[争议焦点]
金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
金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1。金某某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也没有故意实施共同犯罪,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首先,从金某的客观行为来看,金某并没有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欺骗。根据辩护人与金某某见面时了解到的情况,2021年6月,白某某开始在微信上进行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所谓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是指白某某直接在微信上联系买家,确定虚拟货币的数量和价格,然后白某某将货币转入买家钱包,买家向白某某支付人民币。金某某按照白某某的指示,提供了收款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后提现到银行卡后取出,将现金交给白某某。可以看出,本案中,金某某只是按照白某某的指示,在收到钱后采取了取现操作。金某某不存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其次,从金某的主观意思来看,金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知道本案存在诈骗行为。根据辩护人在会见金某某时了解到的情况,金某某在本案中只是收钱套现,与被害人没有直接接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犯罪故意。而金某某只知道白某某从事的是虚拟货币的交易,收到的钱是卖出虚拟货币后应收的钱,并不知道收到的钱里会含有诈骗的非法所得。因此,金某某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
以上两点,金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未构成诈骗罪,也未与任何人串通实施诈骗,故本案不应认定为诈骗。
二、本案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某某所涉情节较轻
在白某某的指示下,金某某提供二维码收款,然后套现。整个过程中,哪个环节涉及诈骗,哪个资金涉及诈骗,金并不知情。但客观上,白某某的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在出售和收款过程中,确实收到了被诈骗的钱款,该钱款最终流入了金某某的收款账户。因此,本案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本案涉及的情节来看,金某某是按照白某某的指令行事,犯罪地位较低。目前核实的诈骗金额为99998元,相对于几十万、上百万的求助信案件来说是比较少的。金某个人获利5000元左右,且利润较小,且金某退还全部非法获利的意愿明确。综上所述,金某的案子比较轻。
三。金某某不具备逮捕条件的,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的规定,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目前证据不能证明金某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能证明其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由此,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第七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情形,金某某不具备逮捕条件。因此,建议办案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四。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一是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涉案情况,积极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二是共犯已被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明,证据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第三,金某某出于对白某某的信任和金钱利益的诱惑,帮助白某某收款,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风险较低。第四,金某某有固定住所,其取保候审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会上,金某某明确表示,如果能取保候审,愿意全额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在被办案机关传唤时能及时到庭接受讯问。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被拘留37天后,金被成功保释候审。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追星踏月
2022-03-19 04:44:02 回复
某某不存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次,从金某的主观意思来看,金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知道本案存在诈骗行为。根据辩护人在会见金某某时了解到的情况,金某某在本案中只是收钱套现,与被害人没有直接接触,主观上没有非
小崽崽儿
2022-03-19 04:05:32 回复
险性一是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向办案机关供述涉案情况,积极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二是共犯已被抓获归案,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明,证据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
回忆往事
2022-03-19 03:38:59 回复
罪的故意。由此,本案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第七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要件”的情形,金某某不具备逮捕条件。因此,建议办案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四。金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
见仁见智
2022-03-19 05:20:38 回复
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第三,金某某出于对白某某的信任和金钱利益的诱惑,帮助白某某收款,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风险较低。第四,金某某有固定住所,其取保候审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会上,金某某明确表
山野星星
2022-03-19 02:11:49 回复
律师叶斌介入并申请取保候审。经查,金某涉及诈骗金额99998元,个人获利约5000元。[争议焦点] 金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金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辩护意见] 1。金某某主观上没有实施诈骗,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也没有故意实施共同犯罪,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本文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