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3 | 评论:1
昨天,一个客户在网上咨询了这个离婚律师。因为民法典对协议离婚的程序做了很大的改动,这一方在处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时无所适从。
这个客户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准备和男方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离婚财产等做了详细约定。但在接下来30天的冷静期内,男方反悔,拒绝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没办法,女士立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下,男方高兴了,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这桩婚姻最终被解除了。
这一方拿到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后,发现法院只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规定了子女抚养费。没有提到数百万美元的住房和财产问题。面对这个结果,当事人很困惑——虽然法院没有解决离婚财产问题,但双方之前已经在婚姻登记处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能否具有法律效力,与离婚调解书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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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和离婚调解书一起使用。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赋予离婚当事人反悔的权利。由于法律允许当事人反悔,离婚协议无效。无效文书如何与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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