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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何某辱骂、威胁、诬陷被罚款、拘留的执行干警。基本事实是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因何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3日上

何某辱骂、威胁、诬陷被罚款、拘留的执行干警。

基本事实

是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因何某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3日上午,昌江法院三名执行干警来到昌江县海威镇某居委会寻找何某因其不在家,执行干警通知其妻周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当天,周将欠款全部还清。第二天晚上,何某多次给执行干警打电话,辱骂、威胁执行干警,并声称前一天民警到他家后,他丢失了一条价值13000元的金项链。为查明“金项链丢失”事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利益和司法权威,长江法院执行局局长于7月16日下午带队到其所在居委会,在当地派出所所长、居委会书记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金项链丢失”事件进行调查。经调查,何某承认不存在金项链丢失的事实。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他当时一怒之下,捏造事实诬陷、侮辱、威胁当事警员。随后,何某向法院和执行干警赔礼道歉。

处理结果

何某多次打电话辱骂、威胁、捏造事实陷害执行干警,其行为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昌江法院对何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何某接受法院作出的处罚结果。

典型意义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前提。法官代表法律和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保护。如果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被随意辱骂、侮辱、诽谤,那么司法的尊严就无从谈起。本案中,何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工作不了解,多次辱骂、威胁、捏造事实陷害干警。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依法执行职务的干警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昌江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司法人员依法、安全履行职责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王律师因侮辱法官和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

基本事实

2020年3月至9月,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务川自治县某建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某建筑公司、罗某与务川自治县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9月6日晚,被告人重庆某建筑公司委托的律师王接到本案审判长电话。在法官已明确告知其对判决结果的补救措施后,王仍激烈表达不满,频繁使用质疑法官水平、怀疑法官与其他律师的特殊关系等语言,并用侮辱性语言攻击法官。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而且构成妨害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

2020年9月10日,吴川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罚款一万元。王不服,向遵义中院申请复议,中院依法维持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判决结果不受当事人过激行为的影响。代理人不服判决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而不是通过不当言行解决。本案中,王与法官同为法人,应当遵守法律,配合诉讼,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惩治王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挑战司法权威的不当言行,既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增强了法官的职务安全感,也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无视法律、藐视法庭、阻碍诉讼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外人阮某某恶意投诉法官被通报批评一案。

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16日以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协会会长阮某某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某某投诉,称其在办理碧水河畔小区两名业主诉小区第二业委会侵权一案时,非法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经南溪区法院监察室调查及陈的说明,阮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已依法审理,双方对判决均无异议。在该院多次回复阮后,阮继续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不当言论,对陈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困扰,严重影响了南溪区法院的形象。

处理结果

为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维护干警的名誉,根据《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质性运作的实施方案》,南溪区法院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约谈访民、向协会主管部门民政局发送维权告知书等方式,维护了陈的合法权益。2021年4月7日,南溪区民政局负责人及经办同志约谈阮某某,阮某某承认在物业工作小组发表不当言论属实。随后,区民政局在全区行业协会组织对发布不当言论的阮某某进行书面通报批评,建议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协会依据协会自治章程法按程序变更任期;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宜宾市南溪区物业管理协会行政处罚、警告。

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网络传播侵害法官名誉权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本案中,南溪区法院及时约谈信访人,并向有关部门发送维权告知书,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不实举报和通过网络传播不实言论,及时澄清了事实,维护了干警声誉,进一步加强了法官权益保护。

徐辱骂并威胁法官罚款。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徐与陕西某公司、及第三人施工分包纠纷一案。一审结束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追加陈某为第三人依职权参加诉讼。由于徐认为本案增加为第三人没有法律意义,认为法院故意拖延,因此对法官表示愤怒。在通知其领取法院传票的过程中,法官多次辱骂法官,在通话中威胁法官及其家人,甚至在通话中诱导法官制造互相辱骂的局面,但未果。经法官提醒仍不改正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家人劝阻,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官道歉,并写了悔过书。

处理结果

许公然辱骂、威胁法官,既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紫阳县法院作出对许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函送达后,徐虽对该结果有异议,但未提起复议,并于2021年6月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法院是人民法院代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特殊场所。法官是依法行使司法权的法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和法官人身安全是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徐对法官追加第三人查明案件事实不服。他在电话中肆意辱骂和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法官家人的安全。虽然经过批评教育,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他的行为已经阻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是藐视和公然挑战司法权威,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提升司法公信力(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婷婷林小英、刘莎丽、刘强|编辑:陆芸陈冰

本文标签: 缓刑前法官会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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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爷是黑户

    爷是黑户

    2022-03-11 07:30:45    回复

    法院监察室调查及陈的说明,阮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本案已依法审理,双方对判决均无异议。在该院多次回复阮后,阮继续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不当言论,对陈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困扰,严重影响了南溪区法院的形象。处理结果为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维护干警的名誉,根据《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质

  • 萧伦鸿豪

    萧伦鸿豪

    2022-03-11 05:38:01    回复

    我都不知道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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