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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亲爱的法官和陪审员们:受李及其亲属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聘请丁广洲律师为李涉嫌诈骗案进行辩护。答辩前,感谢法院和公诉人对本案的关注,也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道歉!一开始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觉是整体上构成了犯罪。

亲爱的法官和陪审员们:

受李及其亲属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聘请丁广洲律师为李涉嫌诈骗案进行辩护。

答辩前,感谢法院和公诉人对本案的关注,也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道歉!

一开始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觉是整体上构成了犯罪。后来随着进一步的发展,李虽然有很多道德上的谴责,但是很难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从被害人的角度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王案。我试探性地把她定为合格的受害者,而其他五人是在王的案子发生后才被举报的。我把他们暂定为非标准的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因为接下来的五个案件可能没有第一个报案就不会发生,尤其是张的案件。我觉得张的非标准被害人不算,因为他连本案预备犯的要求都达不到。

至于上次庭审检察官说的问题,为什么叫被告人自己的律师不否认,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一个案件是通过虚构律师身份实现的。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除此之外,民事案件中解决问题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他在需要律师的时候也会委托律师处理案件。不可否认的是,李的前律师身份可以给他带来一定的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用自己的假身份骗取了他人的钱财。

关于王案

虚构的事实:

主要有三个方面:以诉讼费名义收取的12.38万元,龙岗法院网上立案号,11月27日我们的案子在布吉法院开庭。要弄清这些问题,就要从起诉书中提到的王、杨、之间的纠纷案说起。

起诉书中关于王与杨、纠纷一案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其中,王某在笔录中还称,杨某、为陈某的员工,实际借款人为陈某,真正的出款人谢某并非王某,故法律上的经济纠纷是谢某与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但实际的经济纠纷是谢某与王某之间的经济纠纷还是徐某与陈某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得而知。

我想说是,本案的复杂性和客观性决定了本案起诉杨、难以达到诉讼目的,蔡律师的笔录也印证了我的上述说法。

这样,李通过蔡律师诉讼解决问题就走进了死胡同,之后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谁有权利决定其他解决方式?谁有权决定诉讼费的去向?

表面上看这个决定权在王,但王的笔录上也说只和李见过一次面,其余的事情都交给徐和李沟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决策权实际在于徐某不在王某处,这一点在徐某与李某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中可以得到进一步证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李的笔录说,徐告诉他,钱可以用,用其他方式解决是可信的。

这里可以说明一下龙岗法院的网上立案号,其实也是非诉解决的一部分。其中,张的笔录还证实,李曾将受理号给以提醒还钱,这对收取诉讼费是一个很好的解释。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虚构事实与非法占有的连接点被中断。

说到布吉开庭,请关注微信内容:“我案于11月27日4: 30在布吉法院开庭”。这个“我们的案子”是指王和的纠纷吗?

其中,在法庭阶段退回的补充材料中,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在《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第二条中称,李称11月27日在布吉开庭审理的是另一起王欠款案。从笔录上没看到任何解释。换个角度说,即使李某说这里虚构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但李某的笔录告诉徐某办理三个案子,徐某的微信也说“我这里还有其他案子。

总之,“我们的案子”是指王与之间的纠纷事实,从逻辑上、从证据上都不能成立。被告在庭审中进一步解释了这个问题。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以上可以推断,由于王案的复杂性,以及没有诉讼必要的结论,也自然得出“其他途径解决”的必然性。从李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其他解决方式是许允许的,而从许的微信记录中,也印证了李的说法,如“这一周有没有找到,就是想尽快解决事情,大家都没事,请努力”。

在李的笔录中,他提到他去过,去过他的办公室,还把办公室的照片发给了徐。在最后一次审讯中,他还提到了大约30次,而且他还和徐一起去了。辩护人认为,不管是30次还是1次,都说明李为此付出了努力。

这就涉及到一个“约因”的问题,以及这个“约因”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关系。也就是说,李的劳动是否足以对抗刑法意义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要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描述一下:

从表面上看,王的财产确实受到了损失。李不把事情做好,总是推诿。从一个人单纯的头脑来说,事情做不了就退回一部分也是应该的,但是李没有这样做,这也是辩护人应该谴责被告人道德的问题,但是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但李也应该涉及到法律问题,只是这个法律问题是是否显失公平,属于民法调整而非刑法调整。

所谓财产损失,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不可逆的损失。本案中,李在取得许的许可后,以其他方式前往,并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称付出的劳动和取得的报酬是否为对价受民法调整,王的损失不算损失。法律还赋予王作为债权债务纠纷单独起诉的权利。

本案的关键证人或被害人之一是徐,但遗憾的是,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笔录,而且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大量信息被撤下,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全案事实,这也是导致本案最终立案的重要原因。徐是否需要进一步查证,请法院判决。

关于廖案

(1) 11万份:

2017年8月、10月,廖分两次共计转账11万元给李。在廖提供的材料中,我们还看到李在同年10月23日给廖写了一张收条,违法且清晰地还原了事实真相。2018年6月,廖再次委托处理纠纷,再次证明廖是自愿的。

廖的笔录中还谈到派律师韩,与李、谭见面谈判。辩护人认为这部分事实清楚,没有争议。虽然说谭主动找廖和解不一定是李的功劳,但也不能认为李没有发挥作用。从廖付给李11万元来看,是李的角色。约定的30万律师费呢?廖也不地道。

(2)64880元:

关于2018年8月、9月转账的64880元,廖称4亿元为律师费,尚欠1万元律师费,24880元为诉讼费。除廖本人外,无其他相应证据或其他相应证据证明诉讼费24880元,不能证明李在24880上有虚构事实。

至于非法占有,笔录中也提到与谭租赁纠纷原律师刘有过对接,电话委托王律师处理。李的贡献与廖相等吗,考虑标准是什么?答案不在刑法,而在民法。因此,这部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调整。

在本次庭审中,被告表示,实际上这部分内容对应的是李办理的另一单,廖对此有所隐瞒,是否有必要调取这部分内容,请法院判决。

李在第三份补充材料中提到曾能证明廖的事情已经处理或已经处理。在审讯中我们也了解到,廖和曾根本不熟,也根本不需要熟。原因很简单。廖委托的是李自己的事情,李和谁该处理。显然,办案机关通过廖了解曾,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是否进一步查证曾,请法院判决。

关于李的角色

我们注意到有几张空发给南山法院的白纸需要说明,内容是空白,但内涵不是空白。这些白纸允许重新计算上诉期限,从而最终实现上诉的目的。

空白皮书对应的是南山法院是虚构的,而李的南山法院并不存在,只是一种诉讼策略。

要说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这里还涉及到“对价”的问题。原因同上,不赘述。

关于张的部分

我在笔录和庭审中注意到,李说他们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我认为即使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又有什么关联呢?

微信聊天记录也记录了你在为张处理林的学校事务。办理校务的收费虽然看不到,但这是两个概念,违法和犯罪,这里不需要再做解释。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情况,换言之,存在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可能性,但不存在非法占有的必然性。

按照常识的理解,一般以9月1日为起始日。在这种情况下,张对什么时候能成功办案没有任何要求。从9月20日张与李吃饭谈林能否处理好案件的时间来看,张要求的时间并不是9月1日。

其中,张直到11月才与李联系,再次证明林上学不是眼前的问题。庭审中,李某称被抓后前两天还在和张某吃饭,进一步说明此事悬而未决。这件事之所以停下来,是因为李在10月份被拘留,是他的遗嘱造成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李灿不会再做任何事情,这笔钱也不会被归还?我觉得人不是猜不到,而是法律不是靠猜的。法律依赖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是在惩罚你,保护你。

对于张和杨来说,

我不想为你辩护,原因有三。第一,你是前律师,既懂法律,又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

告诈骗案材料怎么写(疑难诈骗案:前律师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第二,我也想让你尝尝被要求做事三心二意的滋味。

第三,你很幸运,在公诉阶段遇到了一个负责任的好检察官,在审判阶段遇到了一个负责任的好法官。相信法院会给你一个公正的答案。

最后,我想对被告说,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律师费,我有权随时停止为你辩护。有两个理由支持我为你辩护。

第一,在十几次的见面中,我感觉到你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缺陷,有了反思和改变的行动,感觉到你一次比一次强,说明你还是有治愈的方法的。

第二,为了你三个孩子的父亲,你可能还不知道。你进了看守所以后,你的家庭基本就崩溃了,你的孩子生病了都找我帮忙。

我想表达的是,惩罚的意义既是惩罚你,也是教育你。你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这次教训,和过去的自己彻底决裂。从现在开始,希望你能利用法律职业的优势,在看守所积极宣传法律,做一个普法者,做一个宣传员,为自己过去藐视法律的行为赎罪。

你的孩子期待着一个全新的父亲早日回到他们身边。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4月1日

作者简介:丁广洲,深圳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学历。网络名人《精彩法律意见书》作者,全国首例P2P非法集资案辩护人,广东省司法厅刑事律师库首任成员。

本文标签: 诈骗立案书怎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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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2022-03-11 12:31:32    回复

    法占有,这里还涉及到“对价”的问题。原因同上,不赘述。关于张的部分我在笔录和庭审中注意到,李说他们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我认为即使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又有什么关联呢?微信聊天记录也记录了你在为张处理林的学校事务。办理校务的收费虽然看不到,但这是两个概念,违法和犯罪

  • 棒棒糖砸你

    棒棒糖砸你

    2022-03-11 07:47:45    回复

    案件可能没有第一个报案就不会发生,尤其是张的案件。我觉得张的非标准被害人不算,因为他连本案预备犯的要求都达不到。至于上次庭审检察官说的问题,为什么叫被告人自己的律师不否认,从现有证据来看,没有一个案件是通过虚构律师身份实现的。民事案件不

  •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人间忽晚山河已秋

    2022-03-11 13:01:21    回复

    钱也不会被归还?我觉得人不是猜不到,而是法律不是靠猜的。法律依赖证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刑法是在惩罚你,保护你。对于张和杨来说,我不想为

  • 月下温酒

    月下温酒

    2022-03-11 15:44:58    回复

    李通过蔡律师诉讼解决问题就走进了死胡同,之后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谁有权利决定其他解决方式?谁有权决定诉讼费的去向?表面上看这

  • 偽艺术家

    偽艺术家

    2022-03-11 12:52:53    回复

    案的重要原因。徐是否需要进一步查证,请法院判决。关于廖案(1) 11万份:2017年8月、10月,廖分两次共计转账11万元给李。在廖提供的材料中,我们还看到李在同年10月23日给廖写了一张收条,违法且清晰地还原了事实真相。2018年6月,廖再次委托处理纠纷,再次证明廖是自愿的。廖的

  • 韩琰莉云

    韩琰莉云

    2022-03-11 05:24:38    回复

    醍醐灌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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