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8 | 评论:2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张艳)近日,一则“公司每月20日支付被告上月工资”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在劳动合同中,深圳某公司与员工约定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员工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最终,该案由广东高院终审裁定: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行为属于拖欠工资,判令公司赔偿54481.7元。
深圳某公司20日因拖欠上月工资被起诉。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裁定书,被告为深圳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莫某为该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
随后,莫某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判决公司支付54481.7元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高院驳回申请支持原判。
根据该裁定,公司申请再审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二审判决拖欠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认可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故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其次,二审对欠薪认定的判决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难以及时发放。现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工资结算之日的规定基本没有得到执行。二审判决无视企业实际情况,做出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仍是公司是否应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莫某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支付工资,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公司每月20日及以后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故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确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481.7元,本院予以正确处理和支持。因此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现行法规规定延长工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这个案子其实是广东高院2016年审理的再审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涉及到大家关心的工资发放日期问题。”广东胜凌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在接受采访时说。
陆告诉记者,根据《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就工资、支付期限、支付日期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因故未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二条)。
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支付工资,不仅是无效条款,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今年5月27日,《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有关于延长工资支付期限的建议。
为增强市场主体在劳动用工方面的灵活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此次对工资支付日期的规定进行修订调整,延长至支付期限届满后一个月,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其初步报告中认为,在当前经济运行面临较大压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的背景下,适当增加企业调整工资支付期限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具有积极意义。但工资支付期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期的自主权不应无条件扩大。建议修改为: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工资支付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我认为这项修订建议兼顾了雇主和工人的利益。既充分考虑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现实中遇到的客观经营问题,又在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避免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朱升说道。
作者:张艳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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