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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了解案情、应诉等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传统民事诉讼服务具有服务周期长、经济成本高、服务效果不理想等局限性,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量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了解案情、应诉等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民事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传统民事诉讼服务具有服务周期长、经济成本高、服务效果不理想等局限性,逐渐成为制约民事诉讼质量和效果的瓶颈。随着区块链、VR技术、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实现和普及,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受到现代信息技术的影响。以此为契机,实现高效、便捷、智能、现代化的司法服务。在实践中,应坚持审判执行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化服务,实现民事诉讼“一键式”服务。


一、电子服务的内涵和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的主要内容包括传票、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等。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法院与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那么,电子交付的内涵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确认收到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送达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以及其他即时接收的特定系统送达”。可见,电子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依靠特定的系统,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以及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诉讼活动。要理解电子服务的内涵,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收件人同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电子送达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如何定义「受信人的同意」?

当然,收件人可以书面明确表示同意。如王五因业务需要向银行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旦纠纷诉至法院,王五认可法院将起诉状、传票等电子诉讼文书以短信方式发送至王五手机号码,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另外,也可以是书面明确同意。比如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给被告发了手机短信。被告回电法庭称收到了手机短信,点击了手机短信中的链接,查阅并下载了电子版诉讼文书。法院核实其身份并向其说明电子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如果被告没有明确拒绝,也可视为受送达人同意。

2。具体系统。电子送达所依赖的具体系统包括诉讼服务网络、统一服务平台等法院内部服务系统,以及微信、邮箱、QQ等即时通讯软件或社交软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经常使用。电子送达的全过程,如发起、推送、生成诉讼文书、当事人查阅下载诉讼文书、生成送达报告等。,是在系统的闭环中进行的。作为电子送达接收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

在实践中,由于指定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因。,审判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不同地区、行业、年龄、民族。法院作为电子送达的发起者,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年龄、生活习惯、行业、地域、语言等方面的差异。因此,电子送达系统的功能设置不能单一,语言设置不应局限于中文和国内少数民族语言,发送形式也应是但不限于传真、短信和电子邮件,以满足不同收件人的电子送达需求。

3。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明确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范围,使电子送达包含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有哪些证据等案件信息,有利于电子送达流程的规范化、电子送达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庭审、了解案件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民事诉讼法》对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能否以电子方式送达也有明文规定。

诉讼俗称“打官司”,老百姓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通过法院审判获得法律结果。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都是这种处理结果的书面文件,对双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试点办法》。该办法扩大了电子送达适用的诉讼文书范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电子送达,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明确同意,以南京、苏州、杭州等城市为试点地区。

因此,对于试点地区法院而言,电子化送达的文书既包括传票、起诉状等程序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涉及实体性权利的裁判文书,并经受送达人明确同意。

那么,司法实践中为什么需要实行电子送达呢?有哪些必要的方面?

首先,传统的民事诉讼送达手段制约甚至阻碍了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与电子送达相比,直接送达、邮件送达和公告送达是传统的民事送达方式,具有不同的局限性。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敬当事人。因为很多被告联系不上,所以这种方式多适用于原告。邮寄是指法院与中国邮政公司合作,利用法院快递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这种投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直接投递的一些局限性,依靠中国邮政公司来保证投递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但是,邮寄投递的失败率也很高

公告送达是指在用尽各种送达方式后,仍无法成功送达受送达人时,法院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对于很多法院来说,公告服务基本都是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进行。由于已出版报纸的读者多为法律相关工作者,很多当事人实际上无法及时知晓,且公告送达的效果十分有限

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呈“几何”增长,疑难案件和新增案件的比例与日俱增。尽管助理法官和书记员想尽一切办法,花费大量时间服务,有时法官也要参与服务,但他们仍然受到“服务难”的困扰[S2/]

统计显示,每年有10%左右的案件无法送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难以结案。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10%左右是因为送达问题。[2]统计数据还显示,用于送达程序的司法资源约占总数的40%。[3]优化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服务效率和审判效率,已经成为民事诉讼中普遍而迫切的问题。

其次,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高效、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成为必然趋势。JD.COM“6.18”购物狂欢节,让市民通过JD.COM客户端自由选购心仪的商品;不同城市的创业者可以通过腾讯大会微信小程序在线交流;一根网线,一台电脑,一大堆“网络名人”就能“带货直播”,直接带动销售、服装等产业链的延伸。

现代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VR技术、云计算、5G技术、区块链等。,近年来发展迅速,打破了时间和空的限制,大众享受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数据,到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9.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手机网民规模达到9.32亿。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化已经成为当前大众的重要生活方式。那么,在“案数少”、传统民事诉讼服务效率不高的情况下,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的深度融合,让普通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高质量的诉讼服务,以更多的数据换取高效、智能、多元化的“一键式”服务,日益成为数字时代、信息时代公众的新需求和期待。


再次,智慧法院的建设也使得电子送达的效力日益凸显。电子化服务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部分,是审判执行现代信息技术的重要体现。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充分释放了现代信息技术的“红利”,提高了民事审判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优化了智慧法院的建设。

通过移动微法院,诉讼当事人可以利用手机和电脑享受网上立案、网上阅卷、刷脸、退款等诉讼服务。通过宁神通、腾讯会议,法官可以组织原、被告双方在线质证证据,也可以实现案件防控“不见面”审理,实现疫情防控和案件审理“两手抓”。通过VR技术和淘宝,司法拍卖的物品,如房产、车辆、烟酒、手表等。,都“搬到”网上,实现了网上看样、网上拍卖,大大提高了司法拍卖的成功率,有效提高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率。

以上是各种信息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应用,为电子化服务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凸显了电子化服务的有效性。据统计,截至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41万件,发起送达任务251万件,送达率178.12%,电子送达案件91万件,占比36.11%。[4]有人统计,2020年第一季度,深圳宝安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8929份,裁判文书87份。[5]


其次,电子传递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电子化服务的优势在哪里,特别是与原有的传统服务手段相比,能给审判工作带来哪些积极的变化?

首先,电子送达操作简单,简单方便。法院内部电子服务系统可以将诉讼文书发送到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都属于公众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使用的通讯方式或社交软件。与当事人相比,在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时,与平时接收短信、电子邮件、微信消息几乎一样,易学易操作。也适用于不同年龄、不同行业、不同语言的人。

第二,司法资源的有效提供和优化。从发货到反馈邮寄结果,同城或省内发货大概需要三到十天,外省发货大概需要半个月。法院的特快专递平均费用在20元到30元,经济成本比较高。公告的送达从在报纸上刊登之时算起,历时数月,应在开庭前和开庭后送达。

电子传递是不同的。电子送达只需手指点击鼠标即可发起,一次发起可附带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多份诉讼文书当事人可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设备接收,并可多次查阅下载,实现“一键”送达。查阅诉讼文书后,电子送达系统会生成送达凭证和送达报告,并存储在电子送达系统中。从启动电子投递到将投递报告存入系统,整个过程只需几分钟。

电子投递使现代信息技术“多跑路”,避免了重复投递和收件人当面确认,大大缩短了投递周期。法官不用再为服务操心,会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事务上。据统计,2019年,泗阳县法院适用电子方式送达短信39145条,送达成功率83%以上,减少邮件送达1.3万余次。[6]据统计,2020年1-8月,萍乡法院完成电子送达36142次,其中电子送达签收时间为0.6天,比邮件送达快5.3倍。[7]

第三,加强参与,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电子送达以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和当事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传真号、微信账号等为重点,实现了从电子送达发起到送达报告备案的全过程“标记”。每个节点都可以在系统中查询,服务流程更加规范、透明、公开。以短信的电子化传递为例。服务人员会电话联系收件人,询问其意见,解释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并对电话服务进行录音和录像。电子发货消息发出后,系统同步生成电子发货截图。受送达人可以随时随地点击手机短信中的链接,借助查询验证码查询下载电子诉讼文书。

随后,电子送达系统会生成包含案由、收件人、送达方式、送达结果、送达情况等内容的送达报告,并存储在系统中。这种“不见面”的无线顺畅送达方式,实现了当事人“少跑路”,突破了时间和空的限制,有利于推进公开透明公开的司法制度建设。


三。电子传递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措施,它关系到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单一电子交付模式。传统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有很多种,如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就司法实践而言,虽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大多只能提供对方的手机号码和地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法院认定停机、断线、错号的比例很高,地址也没有对方的影子,给电子送达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当今社会,信息通信技术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手机号、电子邮箱、微信账号、电商平台账号等。被大众广泛使用,受众群体在数量、行业、年龄等方面存在差异。还有地域、语言、年龄、行业等方面的差异。在前往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中,他们的送达要求和电子送达地址也有所不同。电子交付不同于以前的交付方式。它以区块链、大数据、5G、中间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并不完全存在于现实环境中。如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法院电子服务系统变成一个能够发送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的多样化系统。,并避免电子服务方式的简单化,从而满足多方的不同服务需求,是一个需要考虑和重视的现实问题。

二、电子送达回执标准的确认。送达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电子送达回执标准的确认不仅直接涉及当事人抗辩、管辖权异议等合法权益,而且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密切相关。如何确认电子服务的签收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电子送达地址或者自愿提供了电子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可以在几分钟内通过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设备查阅、下载诉讼文书,可以说是“点击到达”。此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会显示送达是否成功,并在当事人咨询下载后生成电子送达凭证。该证书将规定交货日期、交货结果、交货方式等。,相当于服务回执。根据电子送达凭证,可以确认当事人是否收到。

当事人没有提供或者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特别是被送达人无法查找的,如果发现被送达人有其他诉讼行为并在一年内提供了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在多次诉讼中提供了同一电子送达地址的,该地址应当认定为有效的电子送达地址。法院根据上述电子送达地址作出了电子送达,有效。但受送达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发送的相关诉讼文书的,不能认定电子送达成功,电子送达凭证上的日期不能视为电子送达日期。

第三,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电子送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送达。整个过程都在网上进行,很多当事人都比较陌生。如何确定电子送达是否成功,如何对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电子送达失败进行救济,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地点的启动条件进行了限制,即未经受送达人同意的电子送达无效。

当事人同意申请电子送达,法院启动电子送达后很长时间没有反馈,怎么办?

本案中,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时向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可以认为已经预判了其在电子送达中的诉讼权益风险。法院按照法院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后,长时间没有得到任何反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收到法院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


四。电子传递的优化思路和建议

电子化服务的目标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与民事审判执行的深度融合,实现高效、多样化、便捷的民事诉讼服务,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关于电子送达制度的实施和完善,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民事案件传票要在庭前多久送达(说说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

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保障程序性权益。

电子送达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和参与庭审的自主权,保障当事人诉讼程序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优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其实有很多方法。当事人约定电子送达的,法院应当直接适用。没有电子送达约定的,立案人员、执法法官或者书记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愿,普及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对表示愿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当事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填写姓名、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工作单位等必要信息。虽然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但如果需要纸质诉讼文书,法院仍应及时送达纸质诉讼文书。

其次,树立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理念,增强应用电子投递的主动性。

在信息化、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仅仅依靠加班加点的人手是无法保证案件审理效率的。树立万物互联的互联网思维和科技赋能的信息化理念,不断增强电子投递的主动性,才是“硬道理”。

电子送达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高度融合的有益实践,有助于民事诉讼服务进入“快车道”。法院电子服务系统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法院干警想不想用。不了解电子化服务的稳定性和效率,不了解电子化服务的操作步骤和内容,是很多法院干警对电子化服务缺乏信心,不愿意使用的重要原因。集中培训电子送达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技能,组织干警到互联网企业参观学习,真正了解电子送达和互联网,从“不想用”转变为“主动用”,不断增强互联网思维和信息观念。建立电子服务微信群,及时反馈电子服务实际运行中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及时升级电子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电子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电子送达不是法院的“独角戏”。其能否普遍适用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使用以及公众对电子送达的认识。

在法院公共区域可以设置显示屏,以视频或图片的形式宣传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好处和风险,让更多的人真正了解电子送达的高效和便捷,逐渐愿意主动应用电子送达。充分发挥法院“开放日”和“参观日”的功能,积极组织律师团、高校师生参观法院,了解电子化服务,设置操作体验环节,提升电子化服务体验。让万物互联的互联网思维和科技赋能的信息化理念在当事人和更多人心中“生根发芽”,不断扩大电子寄递的“朋友圈”。

第三,多措并举,不断完善电子交付。

电子送达,本质上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解决传统民事诉讼服务的弊端,实现高效、智能、信息化的服务。然而,电子交付并不是空中的城堡。它必须依靠一个好的“基础”,并且是多元化的。

1.公示法院电子送达信息。法院属于审判机关,在审判执行中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公布电子服务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其他电子联系方式,增强电子服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多方合作共建大型数据库。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电子送达地址或者所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无效,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和自身职能,确保诉讼有序进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工商部门是公司等非自然人的行政登记机关。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拥有数亿客户。阿里巴巴、苏宁、JD.COM等电商平台拥有网购用户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海量数据,腾讯、新浪等公司的微信用户、QQ用户、微博用户更是多如牛毛。

法院可以加强与上述部门或公司的合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信息交流的桥梁,建设多方参与的大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可以实现对海量电子送达地址的智能检索、比对和筛选,确定最优的电子送达方式,高效匹配合适的地址和诉讼活动地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电子送达的成功率,充分释放电子送达的“红利”。

3.建立集约化的配送中心。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的服务方式,还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事诉讼仍然需要电子送达以外的其他服务方式。邮政公司与法院之间有邮件服务业务,拥有完善的投递网络和专业的快递队伍,在线下投递和线下投递方面更有独特优势。

法院应设立一个由邮政公司参与的密集投递中心。各民事审判部门将网上送达的诉讼文书推送到集约化送达中心,再由集约化送达中心集中进行电子化送达的后续操作。对于不能电子送达的,集约化投递中心会根据不同情况,切换为邮件送达和直接送达。

4.完善电子服务救济制度。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但申请救济的地点必须在诉讼期限内,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电子送达因无过错而失败的责任。否则,不得为电子服务申请减免。


结论

电子化服务以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抓手,以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目标,是信息化时代和数字化时代建设智慧法院的积极探索和有益举措。可以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的深度融合,推进民事诉讼服务的智能化、现代化,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1]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9页。

[2]范震:《广东统一诉讼电子文书送达》,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5日。

[3]沈德勇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2页。

[4]参见《全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催生‘化学反应’”,在微信官方账号山东高法微信上,2020年9月4日。

[5]参见《智慧司法的微创新| '隔空'交付,即二次交付》,发表于2020年4月28日深圳宝安法院微信公众号。

[6]参见《泗阳电子服务,高速办案》,《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4日。

[7]胡一波、易:“{政绩之旅}江西萍乡两级法院:大场面,没事,看我的!”,发布于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智慧法庭的时间,2020年10月21日。

本文标签: 民事开庭传票 提前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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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污界大佬

    污界大佬

    2022-03-11 11:29:35    回复

    ]据统计,2020年1-8月,萍乡法院完成电子送达36142次,其中电子送达签收时间为0.6天,比邮件送达快5.3倍。[7]第三,加强参与,建立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电子送达以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和当事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手机号、电子邮箱

  • 孔全萍波

    孔全萍波

    2022-03-11 03:27:14    回复

    真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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