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当前发展最快的刑事犯罪,由此类犯罪衍生的各类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单来说,出售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资金转移渠道,从中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断卡”行动以来,兴宾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近期,兴宾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宣判了二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例一:贪图小利,“零零后”小伙摊上事了
【案件简介】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奎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的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了该银行卡的手机卡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兰某浩,将名下绑定的三张银行卡的手机卡以每张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樊某辉。其中,李某奎名下银行卡共汇入流水逾6030万余元,共接收被诈骗资金累计60万余元;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奎依法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李某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跑分”洗钱1940万余元!
【案件简介】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义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人介绍后在一网络软件上“跑分”。周某义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的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待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转入其银行账户后,又按照对方的指示将相应款项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周某义从中收取转账金额的万分之五的佣金共计6000元。截止案发,周某义名下银行卡共接收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3001元,该银行卡流水金额逾1940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7日将被告人周某义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所使用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周某义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划重点:
1.所谓“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2.“跑分”过程中帮助洗钱最后涉案的第三方账户将被公安机关司法冻结,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并受到法律惩处。
3.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好手中的银行卡,切勿将银行卡转借他人。长期闲置的银行卡要及时予以注销,切勿贪小便宜盲目出售、出租个人银行卡,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还可能给你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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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拉风男人
2022-03-11 01:53:56 回复
40万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7日将被告人周某义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所使用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周某义具有归案后如实
总有贱人想害朕
2022-03-10 22:02:46 回复
分”。周某义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的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待他人将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转入其银行账户后,又按照对方的指示将相应款项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周某义从中收取转账金额的万分之五的佣金共计6000元。截止案发,周某义名下银行卡共接收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3001元,该银行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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