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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王玉新因为同一个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标准是基本统一的,所以同一单位的文书只选择了一份。只摘录,不评论。  一、不起诉情况2021年9月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吉船检刑不诉〔2021〕12号

王玉新

因为同一个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标准是基本统一的,所以同一单位的文书只选择了一份。只摘录,不评论。


  一、不起诉情况

2021年9月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吉船检刑不诉〔2021〕12号,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分行办理一张借记卡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郭姓男子转账使用。经查,有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张某某出售的农业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10000元,该卡不明交易流水金额达391万余元。


2021年9月29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善检刑不诉〔2021〕20226号,2021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8562000********)、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卡号62153403015********)出售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期间,上述中国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等人因被骗转入的资金共计359734.7元,总计转入流水为233万元。


2021年10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许魏检刑不诉〔2021〕53号,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工商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提供给他人使用,用于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现查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12日期间,罗某某涉案工商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50余万元

帮信罪批捕后最轻判刑多久(近两周公开的文书中,帮信罪不起诉和拘役判决情况)


2021年11月11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沅检刑不诉〔2021〕39号,2021年8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办理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广东农信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出借给三名广东男子使用,袁某某非法获利700元,经查,袁某某提供的五张银行卡期间进账金额合计353899元,其中涉及上游犯罪金额199900元。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Z112号,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向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出售名下62305203900********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一张、银行K宝和身份证复印件(4件套)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经侦查,该银行卡自2020年10月5日至同年10月22日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4816383.11元,其中人民币7657.99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2021年10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刑不诉〔2021〕20528号,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本区双屿街道鹿城区人民医院附近,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各一套(每套均包含U盾、手机卡及密码)以人民币(下同)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查,上述农业银行卡被用于转移李某某等人诈骗金额31999元,打入卡内流水金额81681元,工商银行卡被用于转移单某某等人诈骗金额至少110900元,打入卡内流水金额304665元。


2021年8月6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黔检刑不诉〔2021〕62号,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明知冉某某可能要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了牟利而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冉某某。现查明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为40万余元,侯某某获利300元。


2021年10月27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温平检刑不诉〔2021〕20405号,2021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2张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917余万元。经查实,2021年4月5日,被害人谢某某在平阳县万全镇家中被网络诈骗人民币160万元,其中10万元转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建设银行卡。


2021年1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余检刑不诉〔2021〕20404号,2021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将自己办理的卡号为62133602499********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共1套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证,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账户资金流水达人民币9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被诈骗的资金人民币22万余元。


2021年10月18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临检刑不诉〔2021〕20126号,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季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及U盾一套出售给他人,个人获利2300元。后查明该账户支付结算资金共计590余万元,其中包括诈骗犯罪资金16万余元。


2021年11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汇检刑不诉〔2021〕246号,2020年6、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一个网吧名叫魔笛网咖内认识昌某某(已判刑),昌某某告诉黄某甲其在收购银行卡,黄某甲先后在遵义市城区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尾号为****),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尾号为****), 黄某甲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转移赃款的情况仍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一张电话卡贩卖给昌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黄某甲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用于湖南省长沙市唐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四川省南部县赵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案件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下同)565608.66元,其中,四川省南部县赵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案转移赃款达142372元。


2021年10月28日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刑不诉〔2021〕20153号,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与赵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注册**装饰有限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公章、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U盾等提供给赵某某及上家使用。经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供的对公账户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所得资金合计人民币23521元,异常流水总额人民币2472万余元。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淳检刑不诉〔2021〕20093号,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做工地需要银行卡转账为由,让表姐吴某某至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和一个U盾,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后实际使用其中一张银行卡,现已证实其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经查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提供的吴爱娥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于2020年11月27日当天共计产生流水人民币498万余元,已查实被害人童某某被骗资金人民币170845元。


2021年10月28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盐检刑不诉〔2021〕20083号,2020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在广西注册成立广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套件出售给刘汉清(已判决)。已查明,**公司对公账户后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被害人汪某某、苏某某、杨某某、翟某某报案的被骗资金人民币20万余元汇入该账户并被转移,该账户内总资金流水达人民币60万余元。


2021年10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刑不诉〔2021〕579号,2021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及配套设备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2月17日,艾某某等21人分别在网络上被他人以贷款等名义实施诈骗,被骗钱款中共计人民币315,892元通过王某某的上述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


2021年10月26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仙检刑不诉〔2021〕20172号,2019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明知郭某某(另案处理)收买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本人所有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卖给郭某某,非法获利850元。经查询,郑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的支付结算总金额为18268652元。


2021年10月26日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检刑不诉〔2021〕6号,经查,2020年6月至7月期间,熊某某利用本人银行卡和李某某的华夏银行卡等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账,从中非法获利。李某某的华夏银行卡单边交易流水1444032.64元,已查证涉及2起电信诈骗案,2名受害人被骗资金合计8万4千元。


2021年11月3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区检刑不诉〔2021〕354号,2021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郑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到贵阳市“天之骄指足浴酒店”将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及支付宝给电信诈骗团伙使用,该银行2021年7月1日流水达2099018.2元,同时,陈某某根据诈骗分子的要求使用支付宝对诈骗资金进行转账4万元。2021年7月15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抓获同案郑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已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2021年9月9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泉检刑不诉〔2021〕17号,现查明,赵某某办理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为62177883138********)、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22900********)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125.4716万元,已核实部分被害人被诈骗资金17.9188万元。


2021年9月22日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射检刑不诉〔2021〕61号,经查证,陈某某的3张银行卡共计帮助支付结算230余万元,支付结算资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共计接收被害人资金人民币1万元。


2021年6月17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注:在校大学生)2019年末,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5482********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以300元的价格在本市船营区卖给赵某某(已起诉),经查,卢某某贩卖的银行卡涉及两起诈骗犯罪,涉案金额人民币17592元,银行卡不明交易流水人民币46499007元。


  二、量刑为拘役的判决情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张某某、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8刑初58号,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将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卖给“韩某甲”后,2021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流入共计为23.6002万元,该三张银行卡过卡流水合计187.4824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过卡流水64.0179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卡过卡流水63.8404万元,中国银行卡过卡流水59.6241万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李人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381刑初303号,被告人李人杰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人杰分三次将自己名下的7张银行卡卖给钟江(在逃)等人用于实施洗钱活动,非法获利3300元。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在2020年11月期间流水共计1139251.64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曹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361号,被告人曹斌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年2月初,被告人曹斌四张银行卡用于出售,曹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涉及总流水(进项)18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100余万元;中国招商银行卡涉及总流水12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28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及总流水(进项)6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3万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卢亮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苏0509刑初953号,被告人卢亮杰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卢亮杰将自己的农业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00.9万余元,其中包括被他人网络诈骗的白某等人向该账户转入的人民币31.4万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周昭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闽0581刑初1275号,被告人周昭华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周昭华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上述三个银行账户共接收非法钱款人民币36434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刘祥、吕攀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26刑初294号,被告人吕衡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吕衡经被告人刘祥介绍,在“小海豚”软件里注册账号并绑定自己的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被告人吕衡银行卡内跑分流水达89万,吕衡在平台上的佣金是千分之五或千分之六(白天是千分之五,晚上是千分之六),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吕衡尾号为7361中国银行卡收到柯某转账50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姜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922刑初271号,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被告人姜某某五张银行卡及支付宝网商银行账户转入资金1724480.99元、转出1694769元,分别从中非法获利3900元和11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刑初309号,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5月15日9时,邓某某通过其丈夫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李某某的卡号为6212261001024872191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两笔,共计106000元。2021年5月15日、16日,李某某的该工商银行卡共收款218534.18元,随后均转出。李某某按6‰获提成12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402刑初403号,被告人叶道刚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叶道刚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会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然于2021年2月28日、3月1日分别在安顺市西秀区海文旅馆、西秀区索特来文艺酒店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集团使用,获利740元,叶道刚名下银行流水共计611626.88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马某、李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1321刑初368号,被告人马某犯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4月,被告人马某从侯毅处得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做银行卡过流水生意,并能得到一定的提成。被告人马某遂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一起在砀山县办理了多张银行卡。2021年4月28日,马某、李某、王某三人开车到牡丹江市,后经侯毅介绍,认识了自称叫“凤明峻”的人。马某、李某、王某三人将银行卡、手机交给凤明峻操作,用来过流水账。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三人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697732.83元,其中马某提供2张银行卡用来支付结算,共计170338.4元、李某提供四张银行卡用来支付结算,共计615252.06元、王某提供五张银行卡用来支付结算,共计912142.37元。造成被害人马某、郑某清等3人被骗8800元。马某、李某、王某共获利33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李皓峰、何林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6刑初162号,被告人李皓峰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林涛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2月份,被告人李皓峰、何林涛为牟利,由被告人李皓峰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城支行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并将该卡交给被告人何林涛,由被告人何林涛将李皓峰的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一个叫“影利”的微信好友进行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业务。截止案发,目前查实有被害人报案并直接将被骗款转入被告人李皓峰的上述建设银行账户中共计人民币210238元,被告人李皓峰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503刑初354号,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夏天,被告人吕某某明知“勇伢子”(具体情况不详)可能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名下工商银行卡以300元出售给“勇伢子”使用。2020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3日,该卡帮助结算282万余元。参与网络赌博并被网络诈骗的重庆籍被害人谭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转入吕某某前述银行卡1.5万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梁腾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1623刑初172号,被告人梁腾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5月,被告人梁腾波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注册银行卡贩卖给他人并非法获利1100元。经查,梁腾波贩卖给他人的银行卡涉案流水累计6493738.51元,帮助支付结算金额4312564.51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赵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02刑初325号,被告人赵羿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羿的此工商银行卡在2020年5月25日至同年7月18日,出账总额为904056元;此农业银行卡在2020年7月3日至同年7月19日,出账总额为198725元。被告人赵羿卖出的此工商银行卡于2020年7月18日,分别被他人用于辽宁大连市的苏某、陕西省潼关县的张某、广州市的杨某、重庆市的周某1、南京市周某2、苏州市姜某等6人的电信诈骗洗钱,洗钱金额为69449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徐某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8刑初1060号,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徐某将自己名下1张中国银行卡及配套U盾、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卡交给他人使用,现已查证有张某、陈某等9人共计被骗人民币222,000元转入被告人徐某银行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白桂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闽0524刑初1240号,被告人白桂香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白桂香于2020年3月至4月间,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施伟凡(已判决)的银行卡出租给“黑的”男子(另案处理),用于接收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所得人民币1,164,348.28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赵丽芷、李亚涛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豫0923刑初282号,被告人邓晓婷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邓晓婷出售的建设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782740.39元,其中涉电信诈骗案件22起,涉案资金592329.78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邬杨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223刑初328号,被告人邬杨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12月上旬,被告人邬杨彪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售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U盾、电话卡帮助支付结算,至2021年2月22日,银行流水人民币115万多元,涉嫌梁某等人被诈骗案,被诈骗资金5796.00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韦加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181刑初1057号,被告人韦加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韦加勇提供借用的上述4张银行卡共计转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达52万余元,其中诈骗资金为29.1万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谢添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陕0727刑初50号,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谢某某出租的两张涉案银行卡流水总金额为488142. 02元,支付结算总金额为244089. 97元,其中已查明被害人被诈骗的涉案款数额为140008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郑蓉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沪0151刑初407号,被告人郑蓉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4月,被告人郑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他人的介绍下,将其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其中,郑蓉的平安银行账户接收马某等人被骗取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苏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1刑初501号,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苏然名下的卡号为62×××76的案涉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9起,有9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向此卡转账总计金额人民币307,267.2元。经调取并核对该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该卡累计被汇入资金562,005.9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03刑初397号,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为赌博网站进行刷单跑分。上述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1279691.84元,被告人陈某获利7000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梁明珠、周珂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1004刑初54号,被告人周珂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周珂将租赁的90余个微信号以每天120元提供给“财神”,被告人周珂获利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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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碧蓝幻想

    碧蓝幻想

    2022-03-10 18:43:57    回复

    ,仍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其本人所有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卖给郭某某,非法获利850元。经查询,郑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的支付结算总金额为18268652元。2021年10月26日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检刑不诉〔2021〕6号,经查,20

  • 浪荡先生

    浪荡先生

    2022-03-10 12:15:37    回复

    用,获利740元,叶道刚名下银行流水共计611626.88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马某、李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1321刑初368号,被告人马某犯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 我怎么敢凶你

    我怎么敢凶你

    2022-03-10 16:18:55    回复

    某从侯毅处得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做银行卡过流水生意,并能得到一定的提成。被告人马某遂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一起在砀山县办理了多张银行卡。2021年4月28日,马某、李某、王

  • 宁琬颖玲

    宁琬颖玲

    2022-03-10 11:31:58    回复

    有趣

  • 罗纨朋磊

    罗纨朋磊

    2022-03-10 11:31:58    回复

    有道理

  • 任良莉飞

    任良莉飞

    2022-03-10 11:31:58    回复

    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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