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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的旧城改造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一拆迁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好不容易盼到拆迁,却面临着如何分割本不充裕的动迁款。尤其是在公房房屋动迁中,因牵涉到同住人认定问题,导致居民家庭内部之间对何谓是同住人,是

上海的旧城改造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一拆迁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好不容易盼到拆迁,却面临着如何分割本不充裕的动迁款。

尤其是在公房房屋动迁中,因牵涉到同住人认定问题,导致居民家庭内部之间对何谓是同住人,是否承认一方同住人的资格问题产生不少争议。

再甚者,即使已经明晰了哪些成员属于同住人,但对于在符合条件的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也会产生新的疑问,为此而纷争起,诉公堂。

今天这篇短文将结合上海市关于房屋征收的政策以及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公房拆迁当中具体份额的分配问题,以及动迁、分割诉讼流程问题进行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阐述。


【什么时候可以起诉,什么情况下需要起诉】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在面临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时,什么情况下需要打官司,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冻结征收补偿款。

首先除穷尽一切可协调的手段之前,不建议过于急切提起诉讼,毕竟诉讼需要时间、金钱成本。

如果矛盾不大、积怨不深,建议可通过居委会、动迁组、居民家庭内部进行协商处理,一来,节省时间成本、费用成本,二来,不致伤了亲情。

动迁打官司费用多少(上海动迁法律小知识|动迁要不要打官司,什么情况下该打官司)

再一个,无论矛盾积怨多深,建议居民家庭内部之间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签好,也就是把大蛋糕固定下来。

有些居民明知不符合安置条件,通过拒不搬迁、拒不签字的方式作为筹码谈判,这种方式无疑是不明智的,建议妥善解决争议,不要激化矛盾。

只有将大蛋糕固定下来,才有分割的基础,在此之后如果对分配问题依旧无法协商一致的,可通过法院起诉,让法官具体裁判如何分配。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结算单没有签,则征收补偿利益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没有固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正式受理案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冻结征收补偿款,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承租人在世的情况下,存单一般做在承租人名下,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保全征收补偿款的问题,如果不保全则可能会导致执行的风险问题。

通常保全征收款整个流程从律师接受委托到正式保全裁定下达,需时两至三个月不等,因此如果协商不成,需尽早做相应的准备。

保全需要交纳保全申请费,同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有房产可提供房产证等资料给法庭,也可以选择买保函的形式,通常情况下保全的费用在几千至一万不等。

【公房同住人认定的法律法规及常见裁判观点】

接下来我们谈谈公房房屋征收案件进入诉讼之后,对于判定同住人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在这里需要加以说明的一点是,若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去世的,则涉及到推选签约主体的问题。

在此情形下,需要由全体户籍在册人员签字确认推选签约代表,此代表的权限仅限于签约,并不涉及到利益的最终分配,签约代表也无法独自领取相关的征收利益。

再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上面的解答虽然对何谓同住人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但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依旧存有争议。

比如如何证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如何证明居住困难,什么条件下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什么条件下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这些都是一连串的问号,不加以钻研,容易陷入模凌两可的境地。

【居住问题如何认定】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实际居住问题,在被征收房屋是否实际居住,通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住过就是住过,没住就是没住,倘若因房屋面积狭小无法居住则应举出相关证据。

答:目前并无关于一年居住时限的具体计算法律依据,实务当中操作路径各有不同,有要求成年之后居住一年以上,或者户籍再次迁入之后满足一年;在征收令发布之前仍在居住,且满一年者最佳,居住证明可找所在居委出具。

那么,我们如何证明居住问题呢,实践当中的操作方法较多的是:

(1)找居委会出具长期居住证明(2)意图证明某段时间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则通常要求当时名下无房,且无其他居所可供居住,并结合在房屋内的居住痕迹来合理说明客观上居住过(3)亲属及邻居证言

如何证明居住困难:要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部位以及实际在册人数来确定,如果房屋面积狭小,在册人员较多且均居住困难,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或者借住其他亲属处,则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几率较大。

还有类特殊情况,亦即未成年时期居住,成年之后未曾实际居住,以及户口迁出之前曾经居住过,但再次迁入之后未曾实际居住,上述情况是否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也是富有争议的,但裁判观点当中不被认定为同住人的判例存有一定比例。

【他处无房如何认定,什么情形下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接下来主要谈谈“他处无房”的情况,也就是是俗称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的情形。

相对于居住情况的证明难度,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过的,通常可以通过调取住房调配单或者动拆迁安置协议等档案材料查询得知。

如果知道具体的分房或者动拆迁地址会便捷许多,如果不知道某一方的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地址,只能通过摘录户籍历史去查询线索。

根据住房调配单以及动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基本可以判定某一方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则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不属于同住人。

至于增配、未成年时期和父母一起受配过福利房屋,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则要结合分配房屋的面积、家庭成员人数,分房的背景作相应的分析判断。

【其他常见争议】

在册人员已加入外国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此情况下则无法分到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如果一方只是因为在境外就业、就读,或者在境外永久居留权,则并不然因此而失去同住人资格。

所有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则通常结合与被征收房屋的来源、居住情况进行分配,

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是以居住困难户政策实施的,而采取居住困难户的补偿方案系为保证被征收后户内人员的基本居住权所设,并由被征收方协商后自愿提出。

一旦被列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对象,则表明被征收户全体成员对该对象享有居住权益并在本次征收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持异议,而无须再对同住人资格作出认定。

律师团队介绍

本团队专注于房屋征收法律工作,陆续参与了蓬莱路、光启南路、福佑路、厅西路、徽宁路道路拓路、五坊园、新昌路、金陵东路、余庆里,复兴东路69号(西)地块、也是园地块、厦门路地块、士林华苑、傅家街、福建路地块征收工作。

个案无绝对,以上判例裁判及观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请留言或私信。

本文标签: 动迁官司一般打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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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首席污男

    首席污男

    2022-03-10 14:44:17    回复

    标准依旧存有争议。比如如何证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如何证明居住困难,什么条件下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什么条件下不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这些都是一连串的问号,不加以钻研,容易陷入模凌两可的境地。【居住问题如何认定】首先我们来谈一谈实际居住问题,在被

  • 遇见神鹿

    遇见神鹿

    2022-03-10 14:32:16    回复

    认定条件,不属于同住人。至于增配、未成年时期和父母一起受配过福利房屋,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则要结合分配房屋的面积、家庭成员人数,分房的背景作相应的分析判断。【其他常见争议】在册人员已加入

  • 项亨绍嘉

    项亨绍嘉

    2022-03-10 11:21:22    回复

    确实

  • 雍芬霞聪

    雍芬霞聪

    2022-03-10 11:21:22    回复

    蛮好的

  • 吉苛勇晨

    吉苛勇晨

    2022-03-10 11:21:22    回复

    下巴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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