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借款给他人上百万不料对方迟迟不能归还,起诉至法院后,经两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将对方名下的两套房屋予以查封,然而一晃六年过去了,被查封的房屋迟迟无法执行,这让定边县的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一个案子前前后后执行了这么多年,为啥就执行不了?”
据王女士介绍,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她分三笔将现金111万元借给定边县人韩某某,然而到了还款期却迟迟不见韩某某还款,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后,于2016年3月将韩某某及其妻子屈某某起诉至定边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4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出具(2016)陕0825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书,对韩某某位于定边县烟草公司家属楼4-8-302房、西环路锦园小区3-1-601两套房产予以查封;并对韩某某妻子屈某某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
2016年4月11日,定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出具(2016)陕0825民初21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韩某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向王女士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1万元及利息,30万元自2015年12月13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至兑付完为止;50万元自2016年1月18日按月利率1.8%计息至兑付完毕止;31万元自2015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2%计息至兑付完毕止。
然而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5月21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对屈某某的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后王女士向法院反映情况后,定边县人民法院承认在解除被申请人屈某某工资账号时没有征求王女士的意见,属执行人员工作中的失误,并对执行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处理。
据王女士称,2016年7月11日,她和韩某某夫妇在定边县人民法院协调下,签订《和解协议》约定,2016年7月26日之前,韩某某夫妇将涉案房屋腾给王女士。根据《和解协议》,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3日出具《执行裁定书》进行裁定,决定终结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781号案件。
“《和解协议》签订之后,他们仍然没有按时给我腾房。”王女士表示,2017年10月19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书面请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报请中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2017年11月2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定边县人民法院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予执结,申请人向中院递交了"指令执行申请书",经中院审查,指令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指令由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9年5月30日,韩某某向靖边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靖边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虽然执行了和解,终结了程序,但实际执行内容在执行期限内没有完结,且本案系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故驳回异议人韩某某、屈某某的异议请求。
2020年8月1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靖边县人民法院发出督办函,希望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屈某某进行全网查、冻、扣、限制高消费,并在不履行的情况下,可进行悬赏、传拘、扣留措施。限靖边县人民法院在两个月内将该案执行完毕。
2021年7月30日,异议人韩某某、屈某某再次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被法院驳回。之后韩某某、屈某某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21年10月2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驳回韩某某、屈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靖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4执异33号执行裁定。
“靖边县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都驳回了对方的复议申请,然而从查封到现在已近6年时间,两套房子仍然没能执行。”王女士表示,房屋进行了三次评估,并进行司法拍卖,但因估价过高而流拍,她多次申请以物抵债但都没有得到明确回复,案件迟迟不能执行,给王女士的经济带来了极大损失。
2021年,靖边县人民法院将韩某某及其妻子屈某某俩位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11万元及利息(履行30万元),执行案号为(2021)陕0824执恢347号。
对此,负责王女士的案件的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二庭庭长周虎表示,由于被起诉人几次提出异议被驳回,而房屋也经过合法手续进行拍卖,但流拍了。“我们所有的流程都没有问题,后续也会加紧推进案件的办理,具体要采访需和政工科对接。”
华商报记者 杨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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