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25 | 评论: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市[2000]29号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数量的决定》调整)
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期限
第一条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和刑事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间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第一审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决的上诉的时限为30天。
不服罚款、拘留的民事决定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申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刑事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期限为三个月;如确需延长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适用于再审的不同程序,分别适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委托执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书面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中没收财产的刑罚,应当立即执行。
刑事案件的罚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以内执行,但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申请和截止时间以及试用期的计算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表)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起诉状或者口头告知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变更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申诉(答辩)材料和案卷后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者裁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者裁定再审的裁定书和案卷材料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再审裁定(决定)作出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原审法院。
第八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期限,从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次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进入普通程序的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判执行期间: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二)因另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为宣布开庭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后超过七日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限为一个月以内;
(六)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期和评议期;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限;
(八)相关专业机构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计、评估和资产清理的期限;
(九)中止诉讼(审判)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审判)或者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拍卖或出售执行中扣押或扣留的财产的期限。
第十条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需要委托判决、送达的,委托判决、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宣布裁定或者送达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日期为截止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截止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截止时间;
(四)由有关单位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送达回执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申请延长试用期
第十一条[S2/]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应当在审判期限届满七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应当在审判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民事案件应当在审判期间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如需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由院长批准或决定。
四。二审上诉抗诉案件移送时限
第十五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间届满后三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当事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期限,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二日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弥补。
第十九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级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但至迟不得超过十日,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
五、案件审理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审理期限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提醒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告知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法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司法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送达的,依照《人民法院司法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有关试行期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20多年来,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在逐步修改完善,与时俱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一、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2。简单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但听证选民资格的情况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再审案件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规定的审限。审理期限从再审案件立案的次日起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8条
审理期间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公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鉴定、当事人和解、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3条
行政一审的审理期限是多久?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诉讼案件需要处理。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性质,当然不同性质案件的具体处理是不同的,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一、行政诉讼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延期。第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期间,相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算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期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审期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提醒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告知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法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司法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但是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六个月内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查。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上诉、抗诉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附: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4)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特殊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批准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期满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后一个月内立案。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受理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决定;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局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应当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批准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减刑裁定。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情况给予减刑,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以下刑事案件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1。精神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
(三)因申请回避导致审判无法进行的。
3。中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4。访问文件(规则447)人民检察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查阅案卷的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或者查阅档案、资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变更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s2/]因另有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自宣布开庭之日起延期至第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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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中偏爱
2022-03-11 11:10:25 回复
理)至恢复诉讼(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期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审期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提醒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告知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法官故意拖
儒雅君子
2022-03-11 03:50:38 回复
月内作出减刑裁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情况给予减刑,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以下刑事案件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1。精神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2。延期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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