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为了尽快为自己的企业获得更好的交易机会,或者达到一些其他商业目的,一些企业领导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贿赂对方高管,认为“单位集体决策不是我个人的事,出了事我不负责”。这种说法正确吗?我们来看看作者处理的两个案例:其一,某
单位行贿罪【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所得违法所得归个人所
2016年,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发布的《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受贿数额定罪量刑标准减半。有此加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按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受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
1.不能满足的是行贿人的正当要求,但行贿人没有过错;2.是行贿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3.他们中的一些人没有使用物质贿赂,所以很难核实。[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违反
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往往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管理的制约。比如大型国有贸易公司,当它是市场的主体,比如水电消费,进出口,纳税等。,还必须是有关机关的管理对象。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员,为国有企业谋取利益(特别是不正当利益),利用国有企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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