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2
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往往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管理的制约。比如大型国有贸易公司,当它是市场的主体,比如水电消费,进出口,纳税等。,还必须是有关机关的管理对象。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员,为国有企业谋取利益(特别是不正当利益),利用国有企业的财产向企业主管的机关有职权的领导个人输送利益,本应按照单位行贿罪(轻罪)定罪处理。实践中,司法机关考虑单位行贿罪定罪后,会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产生恶劣影响,但不宜将代表单位决策的领导按滥用职权罪定罪(重罪)。
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该类行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带来的利益远超国有单位丧失的利益,没有给造成财产损失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单位领导个人滥用职权罪,应当衡量领导使用这一时间的权利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但是,文件上的证据可以证明,这样做往往对单位利大于弊。对于单位来说,往往是通过输送小利益来获取大利益的“一本万利”的事情。
因此,权衡该行为对国有单位的利弊,不能说该行为给单位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该行为不可能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该起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毫无疑问,收受国企利益的一方,就是受贿的一方。比如某市某国企A公司内部电路不符合要求,电力局不会给该企业接线路。A公司领导张三为了能够在不修改电路的情况下通电,将A公司修建的两个门面送给了电业局领导李四。很明显,李四是行贿人,行贿人是A公司(张三是直接责任人)。
这种行为首先是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行为获得了利益,利益也归于国有单位;其次,钱来自国有单位。本案在实践中已经完全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律》、《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擅长办理厅级职务犯罪案件(已办理案件50余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走私犯罪、涉黑涉恶等大案要案,以及民刑交叉的民事案件。丁慧敏律师在今日头条《刑事辩护人评论》长期分享法律知识,助力依法治国。基于事实证据法的分析,这是法治的本源价值。
本文标签: 行赂罪为什么大都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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