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粤西大律师2018年6月22日下午,王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名誉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判决:驳回马蓉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内容为:婚姻关系解除,婚生子女由王抚养,婚生女儿由马蓉抚养;认定王不构成名誉侵权。今天先不说
裁判要旨1.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诉讼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原告不能以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当为由支持再审申请。2.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同时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3.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许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第119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欧阳*,男,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曾碧莹,广东古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涛,广东古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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