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行动1月29日,“辽沈帮帮”以《同居10年的继母贾你在哪里》为题,讲述了辽阳读者办理房产过户困难的故事。47岁的房子产权属于已故父亲,母亲早逝。同居10年以上的继母,永远找不到。20多年过去了,这栋老房子已经无法继承。辽宁公证处公证员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当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1.死者的死亡证明。2.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居住地和死亡地点的证明材料。3.死者遗产的种类、数量、现值及归谁所有、使用、收益和保管
关注冯律师:又多了一个懂法律的朋友民间借贷,加上借款人的死亡,让债权人真的很郁闷。民法规定,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话不多说,我们看看法官在实践中是怎么判的。
一.投诉二。身份证复印件三。房地产档案1.房间照片2.没有房地产档案回迁或者买开发商没有办理房照的房子。1、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2.开发商出具的证明(证明房屋属于产权人,无任何争议);3.白山市房产局出具的产权档案查询证明;4.商品房买卖
办理继承权证公证需要准备的材料:1.财产证明:(存款证明、存折等财产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3.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应提供其出生、死亡、父母、婚姻、配偶及子女情况(继承书)。4结婚证(死者所在单位出具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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