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回复如下:1.在本次劳动仲裁之前,有两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两起行政诉讼的判决书都确认了一个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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