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5 | 评论:1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回复如下:
1.在本次劳动仲裁之前,有两起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两起行政诉讼的判决书都确认了一个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三项都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产生的。因为本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支付上述三项赔偿的条件不成立。
第二次、第二次手术费用在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实际发生。因此,第二次手术费用不应纳入本案的工伤赔偿项目。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中没有护理要求,故陪护费不应纳入本案工伤赔偿项目。
四。一次性伤残津贴和停薪留职期间本人工资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在第二次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5月、6月、7月、8月分别向其支付工资2775、2760、2240、2240、2240元,上述5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51元。因此,一次性伤残津贴应为2451*11=2696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451*10=24510元。
5.xxx受伤后,被申请人已为xxx支付医疗费12万元,应从被申请人应付费用中扣除。
综上,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合法合规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961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为2451 * 10 = 24510元,其他费用不同意支付。
被告:xxxx
本文标签: 单位为什么怕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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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星星亮晶晶
2022-03-11 14:47:49 回复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实际发生。因此,第二次手术费用不应纳入本案的工伤赔偿项目。第三,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中没有护理要求,故陪护费不应纳入本案工伤赔偿项目。四。一次性伤残津贴和停薪留职期间本人工资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在第二次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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