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晓刚,江聪来源:本文发表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11月号(经典案例版)摘要:洗钱罪客体的认定,需要结合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侵害法益以及事后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来进行。在实践中做出区分。以虚假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所得应以走私
新华社发刘道伟/图在通过地下钱庄或“四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的情况下,可能涉及洗钱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两种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相对独立于上游犯罪。如果在上游犯罪的具体犯罪形态上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合谋,或者作为上游犯罪集团的成员,按照集团首要分子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下游的金融犯罪和洗钱犯罪日益专业化、技术先进化和复杂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了司法需求,加大了对洗钱的打击力度。可见中国现在在重点打击这种犯罪。今天我分享一个洗钱的案例(案例号:(2019)粤0222刑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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