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6 | 评论:3
今天我翻了一个行政案件的卷宗。该案一审、二审均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
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的行政案件真的不在少数。原因是:委托人不理解或者律师说不清楚。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事人对提起行政诉讼的天然恐惧。
厌恶诉讼是我们的深层意识,更何况“民不与官斗”早已成为我们的生存智慧。事实上,除非万不得已,当事人不会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许多当事人犹豫不决,稀里糊涂地错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随着法律的普及,诉讼时效的观念似乎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抗辩是由当事人主动援引的,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即使行政机关不援引起诉期限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调查这个问题,然后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由两年修改为一年。由于这一调整发生在2018年2月,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且行政行为发生在2018年2月之前,如何适用起诉期限,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的判决标准也不一致,因此极具迷惑性和争议性。
甚至不排除个别法官恶意适用起诉期限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起诉。
而且对追诉期限起点的理解也有差异。最高法院于2016年立案。判决的主要目的是:行政诉讼的追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算。
我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总体感觉是法院太严格了。客观上提高了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门槛。
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争议的实体问题,显然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这也提醒当事人:如果决定用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抓早不抓晚。不要因为你的犹豫,让案件没有进入实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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