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0 | 评论:1
[判断要点]
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目的是解决行政赔偿争议。诉讼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特定事实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诉讼标的与通常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标的有很大区别。在通常的行政诉讼中构成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不适用于这类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交。索赔人可以自行选择索赔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表明其没有选择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请求。这种请求权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视为行政赔偿请求权,不必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有两种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位于“1。受案范围》,规定了两种,即该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该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单独提起。形式上,第4条似乎体现了一个封闭的系统设置,这两种方式是相互排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二选一,即要么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就是说,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不与行政诉讼一并提起的,只能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再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还是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但根据上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理解,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也应基于上述理解相应适用。也就是说,并不是说如果不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只能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位于第四章起诉与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加害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从章节安排的逻辑顺序来看,这一规定是第四条第二款的后续落实。因此不宜从后往前进行,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性确认后,应当依照第四条第二款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至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应该是这种情况。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令
(2019)最高法审字第8397号
再审申请人高不服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刑终字第316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宁县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洋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河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查现已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高与案外人银川官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桥农林公司)、永宁县洋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3月31日签订《设施园艺建设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官桥村耕地进行设施园艺建设,租赁期限为30年。2012年,永宁县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高银海、官桥农林公司租赁的土地在整治范围内。2013年4月12日,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强行拆除了高银海、官桥农林公司的设施园艺。高及官桥农林公司于2013年11月2日诉至永宁县人民法院,援引永宁县政府及洋河镇市政府,请求:1。确认永宁县政府和洋河镇市政府在拆除其公园方面存在违法行为;2.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9911万元;3.诉讼费用由永宁县政府和洋河镇市政府承担。永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永字第2号行政裁定驳回高及官桥农林公司的诉讼。高和官桥农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驳回上诉,以(2014)银利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高、官桥农林公司申请再审,法院以(2014)银鉴字第9号行政裁定撤销(2014)永字第2号行政裁定和(2014)银利终字第7号行政裁定,并责成永宁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李因支子5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令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15年11月19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凤字第49号行政判决:1。确认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于2013年4月12日强制拆除洋河镇XX村官桥农林公司、高银海园艺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2.驳回官桥农林公司、高的其他诉讼请求。高、官桥农林公司、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6)宁01 3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高、官桥农林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宁兴审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责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宁01行3号行政判决:1。撤销本院(2016)宁01行39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星子楚49号第二行政判决;2.维持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第49号行政判决,即“确认被告永宁县人民政府、洋河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银川官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高在洋河镇XX村园艺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3.判令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位于洋河镇XX村的官桥农林公司、高银海园艺设施作出拆迁补偿决定。高认为其在本案中向永宁县政府、洋河镇政府主张的480万元与(2014)金星49号案中主张的9911万元无关,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向他道歉;2.永宁县政府和洋河镇政府赔偿了他48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3.诉讼费用由永宁县政府和洋河镇市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高诉称,2013年4月12日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强行拆除案外人官桥农林公司的设施园艺及生活场所,给他造成损失,要求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高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审查高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是高一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现高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结果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高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 .2017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宁01线(2017)3号行政判决,确认永宁县政府、洋河镇市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于2018年1月对本案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他的诉讼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永宁县政府向我院提出意见,请求驳回高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 .高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3年4月12日,强行拆除高及案外人官桥农林公司租用的地上园艺设施。2013年11月2日,高和官桥农林公司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据此,高对其当时的行为是清楚的,并于2013年11月提起诉讼。高于2018年1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2.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高的上诉,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洋河镇政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一、二审裁定和再审申请人高向我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再审申请人对永宁县政府、洋河镇政府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关于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4月12日对位于洋河镇XX村的官桥农林公司园艺设施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2017)宁01、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再审申请人作出赔偿决定, 随后,再审申请人依据一审法院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在本案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本案赔偿。 由此可见,本案是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这种行政赔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诉讼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特定事实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类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构成普通行政诉讼中的法定诉讼条件,一般不适用于这类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九十五条解释的声明。该条是关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形,规定引导原告随对该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该规定与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仍需先处理本案所涉行政行为违法的问题关系不大。因一审法院(2017)宁01、3号行政判决书涉及再审申请人基于违法强制拆迁提起的另一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二审法院未作事实认定,也未查明本案诉讼标的与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差异,故在本案现阶段仍难以完全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本案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综上,高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应当依法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本案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作出相应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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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凶
2022-03-19 17:59:03 回复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少年痴货
2022-03-19 17:08:24 回复
法院关于适用永宁县政府向我院提出意见,请求驳回高的再审申请。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 .高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3年4月12日,强行拆除高及案外人官桥农林公司租用的地上园艺设施。2
你的眼里尽是星光
2022-03-19 16:15:58 回复
通常的行政诉讼中构成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不适用于这类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交。索赔人可以自行选择索赔方式。公民、法人或
我請客你買單
2022-03-19 11:15:09 回复
政赔偿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类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构成普通行政诉讼中的法定诉讼条件,一般不适用于这类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九十五条解释的声明。该条是关于被诉
凌晨熱浪
2022-03-19 17:37:01 回复
,认定行政行为违法性确认后,应当依照第四条第二款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至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应该是这种情况。 [裁判文书]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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