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3 | 评论: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9)最高法审字第4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华,女,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平,区长。
再审申请人刘建华因不服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离石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刑终字第67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刘建华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未开庭,导致案件未彻底查清,剥夺了刘建华的合法权益。刘建华的建材厂是房地产,应受20年的起诉期。一审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2016年刘建华主张实质性赔偿,2018年5月起诉确认行政违法,不属于重复诉讼。一、二审分别以重复诉讼和超过追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确认拆迁程序违法并予以赔偿。
经审查,我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刘建华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建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袁
聂振华法官
童蕾法官
2019年5月29日
助理法官张海婷
办事员王
来源: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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