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0 | 评论:3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会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你立案了,法院就不受理,或者法院受理了你的案子,就驳回了“起诉”,或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你的“诉讼请求”。其实这是法院依法对你诉权的“负面”评价。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属于不支持你的主张,说明你的诉讼失败了,也就是你输了官司。
但是,法院在适用时有严格的界限。只有理解“不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质区别,才能正确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首先,三者的应用阶段不同。不受理是指你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所做的“审查”阶段。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或者口头诉讼,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以内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作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依法对案件的“实体事实”进行了“裁判阶段”。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驳回诉讼请求。未满足条件的范围一般包括: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2.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等。
其次,法律依据不同。不受理和驳回起诉由诉讼法直接规定;驳回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各种实体法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三,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不受理和驳回诉讼是要解决的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如原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无诉权等。;
但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否定。比如你的主张,也就是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你的主张和事实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四,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尽管不可受理,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或判决的效力一旦发生,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理由继续就该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但是‘不受理’和‘驳回诉讼’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对不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诉讼请求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既可以就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判决错误,也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受约束的当事人是不同的。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之前,法院尚未受理,故本案被告未参加诉讼,原告也受裁决约束。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已经参加诉讼。因此,所有诉讼当事人都受生效法律文书的约束。
第六,适用的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适用于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判决适用于驳回诉讼请求,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第七,申请程序不同。不受理和驳回起诉只适用一审程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审、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九,诉讼费的收取和承担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但驳回起诉和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由检察官支付和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
本文标签: 不服裁定上诉费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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