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2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本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未尽到为公司做贡献的义务。现在,公司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我承担偿债责任?如果我把股权转让给别人,可以逃避责任吗?
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其股份。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事。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受让方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其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转让其股份, 且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申请变更、追加原股东或者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就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即使你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也仍然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与我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的,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赔偿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中适用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相对人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生效,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或者交易对方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
因此,就你所描述的情况而言,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
我担保我朋友的贷款。我想问一下,如果贷款公司未经我同意将对我朋友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我还需要为我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就你所描述的情况而言,除非你和债权人另有约定,否则作为担保人,你对未经你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如果我不交纳上诉费,人民法院将撤回上诉。之后可以申请再审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已经明确了这个问题。民事案件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自动撤回上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鉴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作出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直接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获得救济。
所以就你描述的情况来说,你还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朋友找我借钱,到期不还,表示要续贷,开新借条。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原贷款本息到期能否作为新的贷款本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清偿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补发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作为以后的贷款本金。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超过初始借款本金和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限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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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红律师事务所
本文标签: 不服裁定上诉费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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