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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该报高级记者林平[编者按]法治改革是不断更新的。2021年12月,***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

该报高级记者林平

[编者按]

法治改革是不断更新的。2021年12月,***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释权的正当行使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论文观察到,过去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布了许多新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认罪认罚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羁押必要性制度、企业合规试点、生态环境保护禁令、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减刑假释实体审理、反垄断司法规制等重要问题的司法更新。

在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该报特别推出法治改革年度盘点,邀请20余位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观察的专家学者,就检察改革的司法实践问题和前沿问题撰文分析,建言献策。

针对“将死刑复核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这一话题,我们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古永忠撰文讨论。

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死刑复核程序备受关注。文件指出,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援助法》正式将法律援助纳入死刑复核程序。

“从立法来看,死刑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制度已经正式确立,这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古永锵在专著《死刑复核程序再改革:被告人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中说,这次改革打开了法律援助律师名正言顺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大门,是法律援助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双重完善。

在司法解释层面,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具有重要价值。”古永忠直言,近年来发现并纠正了一批错案,说明如果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错案的发生率是可以大大降低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在被告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获得法律援助。古永锵表示,死刑复核程序不应该排除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只要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都应当无条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以下为全文:

去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法,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全面进入新时代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在许多方面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中法律援助被正式纳入死刑复核程序。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落实这一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述规定既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又丰富了法律援助制度,应当予以高度评价。

死刑的复核是哪个法院(两高改革年鉴⑬|学者谈“法援制度引入死刑复核”:可以大大降低冤错案件发生率)

死刑复核程序是新中国为继承古代中国优秀法律文化遗产而创造的一项特殊司法制度。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在一段时间内偏离了该制度的初衷,大部分死刑案件被授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2006年,中央政府作出重大决策,通过了立法程序。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是23年来在死刑适用方面做出的最重大改革,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同时,理论界也呼吁将辩护制度包括法律援助制度引入死刑复核程序,但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不成熟。

2012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出台了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首次向辩护律师开放过去几十年封闭的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历史意义。但这里的“辩护律师”仅指委托律师,还是也包括法律援助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明确和统一。即使有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见面阅卷也有很多困难和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期待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通过修改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相关问题,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在此背景下,经过长时间的酝酿,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死刑复核执行程序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程序,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按照这一规定,“指定律师”应该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律师,这样看来法律援助律师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但在其他条款中,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没有规定死刑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导致这一规定难以落实,更谈不上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

《法律援助法》的上述规定和《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的实施,已经明确回答和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不仅应当书面告知被告人其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而且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基于此,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权的制度,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又一次重要改革。

法律援助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显而易见。首先,它从立法上为法律援助律师名正言顺地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打开了大门,是法律援助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双重完善。第二,人权的司法保障得到加强。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一旦出了问题,后果不可逆转。因此,在死刑案件中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比任何其他案件都重要。而且,由于死刑案件主要集中在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中的大多数被告人往往经济困难,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能力有限,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比其他被告人更为迫切。在这种情况下,将法律援助引入死刑复核程序,必然会大大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最后,死刑复核程序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对于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具有重要价值。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了一批错案,说明如果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错案的发生率是可以大大降低的。比如2003年2月的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当时为他辩护的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死者身份证不足的辩护意见。如果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这个冤案完全可以避免。浙江张大爷故意杀人冤案也是如此。如果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冤案也可以避免。

在充分肯定法律援助法上述内容的同时,也要看到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是以被告人提出申请为条件的。如果我没有申请,即使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我也找不到法律援助律师为我辩护。这样一来,如果一、二审程序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不需要自己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这与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的原则不相协调。今后应继续完善法律,使每一个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只要没有指定辩护律师,都应无条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事实上,在法律援助法征求意见稿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都被列入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但后来变成了现行规定,被告人提出申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所以理解为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和死刑适用的敏感性有关。虽然我明白这一点,但我不能认同。死刑复核程序确实有其不同于一、二审普通程序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不会也不应该成为死刑复核程序引入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现实障碍。

从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初衷来看,与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辩护高度契合。为什么要设置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防止死刑适用错误,对不应该判处和执行的人判处死刑,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正因为如此,在普通案件二审终审制度之外,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增加了最后一道防线——死刑复核程序。可见,辩护制度与死刑复核程序天然兼容,没有理由排斥。

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死刑的误判和执行,更是为了防止死刑在没有被判处和执行的情况下被判处和执行。这种观点看似“政治正确”,其实并不实际,也不符合逻辑。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只审理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为了防止死刑而不判处死刑,就要注意一二审的普通程序而不是死刑复核程序。其次,为了防止死刑的执行,不需要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已经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可以在普通程序中直接执行。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特殊的,它的基因与律师辩护制度的基因是匹配的,不是排他性的。更何况,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允许被告人在申请后委托辩护律师或者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为什么门不能完全打开?

至于死刑适用的敏感性,确实存在,但不应该排除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律师辩护。相反,律师辩护应该受到欢迎。尽管全世界都在呼吁废除死刑,但迄今仍有几十个保留并适用死刑。联合国人权公约没有禁止死刑,但要求严格限制死刑,包括未成年人和孕妇不得被判刑或执行死刑。同时强调在公正的程序下判处死刑,包括确保被告人得到律师的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律师。我国一直坚持不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不仅减少了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而且在诉讼程序上恢复并统一行使了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的死刑核准权。据了解,在过去的15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法律援助将被无条件纳入死刑复核程序,从而使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我们热切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责任编辑:姜晨睿摄影编辑:施佳慧

校对:张燕

本文标签: 死刑复核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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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半夜清风

    半夜清风

    2022-03-22 07:45:48    回复

    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上述规定既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又丰富了法律援助制度,应当予以高度评价。死刑复核程序是新中

  • 樊爱巧婷

    樊爱巧婷

    2022-03-22 04:57:30    回复

    惊呆我

  • 解友鸿哲

    解友鸿哲

    2022-03-22 04:57:30    回复

    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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