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3 | 评论:2
在与最高法院和云南普洱中院奋战一周后,昆明律师回从后者手中拿到了死刑复核裁定书。当时,当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普洱中院一审执行死刑。
为了这起死刑复核案,回5次进京,5次会见最高法审判长,提交了5份书面辩护意见,换来的只是复核裁定书上的一句话:“(合议庭)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现在复核已经结束。”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至今已近十年。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忠介绍,近十年来,我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从“一万字”减少到“一千字”,少杀、慎杀效果明显。
但是,在死刑复核的最后一道防线,律师的参与和辩护空仍然是有限的。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肖恩统计,2014年至2016年,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件死刑复核案件中,仅有22件案件,占8.63%,有辩护律师参与。
与十年前相比,惠的经历已经好了很多。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张青松说,当时的律师找不到死刑复核案件在哪里,执法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律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阅卷难。在死刑复核阶段,无论是最高法院还是终审法院,都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驳回律师的阅卷申请。而一、二审被告人家属和律师手中的卷宗很可能只有关键部分,死刑复核律师不可能掌握全部案情。
与各方会晤也充满了障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师要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被告人,必须先出具最高法院的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认为死刑复核期间的会面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发函。
看不到案卷和委托人的律师能做什么?也许我们可以试着找个法官。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尚权律师事务所)2009年完成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中,律师是这样联系法官的——一是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某死刑复核案件属于最高法院某刑事审判庭;然后通过“114”或者其他方式找到相应法院的电话,联系法院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运气好的话,后台可能会告诉你办案法官的姓名和电话。
当然,也可能是运气不好。在2009年商泉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直接拨通了一位法官的电话。没想到法官上来就说电话保密,问他哪里来的号码。律师刚想问案件进展,对方说没有告知义务,电话直接挂了。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联系法官只有两种方式:通过邮件或通过请愿书。涉及死刑复核的邮件,收件人栏不需要注明具体的审判法院或法官,但要注明案件性质和被告人姓名。这些邮件经过分类整理后,会自动发送给办案人员。如果走信访渠道,律师会亲自到永定门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点。排了很长的队之后,得到回应的机会很渺茫。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事三庭一位法官的话似乎给出了答案:在死刑复核阶段,法院没有明确律师的身份。当时对于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是从事辩护业务还是代理业务,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作为惯例,办案时一般称之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必须参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定律师为其辩护。"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对此没有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吴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合理。
2013年生效的新刑诉法对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作用只写了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吴组织召开研讨会,提出在死刑复核阶段,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必须指定律师。但司法解释公布时,只规定高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应当为被告人指定律师。没有提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前,学术界就关注了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作用。一种思路是将死刑复核诉讼化,逐步发展为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听证模式。或者至少,为合议庭、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检察官等搭建一个平台。,在这里大家可以见面聊聊天。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死刑复核的诉讼化仍未实现。死刑复核不开庭,法官对照案卷审理。律师能做的就是和法官见面,和当事人见面,提交辩护意见。
虽然功能有限,但是死刑复核程序还是需要律师的参与,因为大多数被告人根本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据肖恩统计,255件死刑复核案件,涉及被告人281人,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246人,占87.54%;高中以上学历35人,大学学历只有7人。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2007年以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前三年,两所大学每年都会出台一到两个新规定。如2007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2008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若干规定》等等。
一位曾经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法官透露,近几年驳回率比较高,大概在15%左右。2007年,暂停执行死刑的数量首次超过了立即执行死刑的数量。此后,不批准率逐渐稳定,基本保持在10%以下,规范出台密度也相对放缓。
直到2014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在一份内参中指出,为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应尽快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权。很快,刘仁文的建议得到官方回应,“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务”。
随后,最高法院、司法部牵头制定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援助规定》)。
据许多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想法是将法律援助和免费辩护扩展到所有死刑案件。2016年3月全国“两会”前后,时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也对正在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解读。孙说,“为死刑复核案件所有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条例一旦出台,不仅死刑复核案件的所有被告人都可以由律师辩护;还将在律师辩护方式、律师资格、律师权利义务和权利保障、法律援助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2016年9月11日,在商泉所与法国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死刑复核与恢复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表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财政部的钱都落实了”。然而,本应于2015年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至今尚未发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桂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条例之所以被搁置,可能是司法部、最高法院、律协等各方在一些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比如是否限制死刑复核律师资格,是否设定死刑复核案件的最低工作标准等等。
“因此,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律师阅卷、提交辩护意见、送达死刑复核裁定等作出了专门规定。”李桂芳说。
《办法》颁布后,律师的处境确实有所改善。至少阅卷、约见法官、会见被告不再困难。律师再也不用四处奔波了。他们可以直接问最高法院的立案庭,最高法院要回答是否立案,哪个法院负责。
“但最令人沮丧的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死刑复核裁定中根本没有体现。法官不会像一审二审那样(解释)采纳还是不采纳律师意见,根本没有判决。"商泉所律师张宇说。
张宇的困惑也困扰着其他律师。他们的一切努力,只能换来裁定书上的一句话: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惠琦君认为,这样的反馈过于简单。
对此,有法官回应称,部分律师水平有限,辩护意见没有参考价值。“除了说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强,还能说点别的吗?”
法官的说法不无道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肖恩收集了2014年和2015年山东省高院作出和公布的276起死刑案件。虽然所有被告都有律师辩护,但辩护质量确实令人担忧。在某些案件中,律师不仅不能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甚至还会做出不利于被告的陈述。在一个被告人“叫屈”的案件中,律师写道,“对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另一个案件中,律师说“原判决...已对其从轻处罚,请求法院维持原判”;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律师直接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请求法院核准”。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详见《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把人挡在刀下》)。其中,政策更难把握。
“标准是什么?散见于最高法院发布的刑事参考文献、指导性案例、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中。“从接触死刑案件开始,张宇就一直在努力挖掘这些标准,但很难归纳成一个体系。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吴认为,最高法院正在执行的一些标准是不规则的,仍然是灵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一书中,记录了一起因婚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郭某持水果刀刺向其怀孕的情人30余次,致一死二伤。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不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郭的死刑核准没有立即执行。,而且有自首情节。在西恩收集的案件中,有三起类似案件,死刑被核准。
“保持标准的动态平衡并不容易,”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现最高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林伟说。“至少在最高法院内部,应该实现不同法院的整合。”
2014年至2016年,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起死刑复核案件中,仅有22起案件(8.63%)涉及辩护律师。
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建立,但相关文件尚未出台。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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