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58 | 评论:2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某、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判决。本案共有13名被告。其中,主犯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被告单位深圳卖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供应商在相关平台借款,罚款20万元。
判决书显示,余为深圳前海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融通推出“钱金所”互联网金融平台,允许年收益6.5%至16.5%不等,非法吸收资金超过12亿元。前金所“雷雨”过后,3351名投资者的1.43亿余元资金仍未能撤出。
11月27日,中国银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中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数量从高峰期的5000家左右逐渐下降到今年11月中旬的零。
2.3万余人参与充值提现,1.4亿余元未结清
南山区法院作出的判决称,经审理查明,融通公司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推出钱金所互联网金融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允许年化收益6.5%至16.5%不等,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平台发布的融资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通公司双向收取服务费。
融通公司与多家公司合作,合伙人推荐借款人向“钱金所”平台借款,合伙人作为担保人,从借款人身上获利。如果部分借款人逾期未还,融通公司将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发布新的融资标的,以吸收资金偿还逾期的融资标的(即“以新还旧”)。
法院查明,截至2020年4月2日,已有23000余名投资人在钱金所平台上参与充值和提现,充值金额超过5.8亿元。该平台已发布近8.5万条融资标的,非法吸收12.388亿元。未偿还金额为1.432亿元。
法院判令借款人退款,被告退还不足金额
判决书显示,于是融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某于2014年加入融通公司,帮助余某持有融通公司10%的股份,是该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在法庭上,公诉人建议判处于5至8年有期徒刑,张等人3至4年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余某、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余某、张某等人投案自首,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退赃。余某家人代其归还了欠部分投资人的钱。张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催收逾期贷款,量刑时应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法院判处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此外,法院还判令范某某等借款人退钱,不足部分由余某退赔,退赔款按比例返还投资人。
资料来源: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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