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非专属性四个特征。在刑法上,非吸罪采用空白色犯罪的立法模式,是非法集资罪名体系的基本罪和总括罪。这种立法模式使得禁烟犯罪在定罪量刑时具有极大的张力,并试图使法律在处理新型犯罪时有法可依。然而,这种立法模式也面临着很多争议。辩护律师对此罪的辩护多围绕上述四种辩护,容易忽略无罪辩护的其他理由。以下是笔者经过案例查询和总结,从“主观”角度进行无罪辩护的理由:
2019年,两高一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根据其从业状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其因类似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以及吸收资金的方式、宣传推广、合同材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在非吸毒的共同犯罪中,有大量的中下层员工,他们对整个公司的结构没有清晰的认识,主观上可能没有犯罪故意。
1.经典案例:(2013)清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谋虽系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向客户收取款项、发卡单位向客户支付咨询费、偿还本息的行为,均属执行单位指派的职务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并直接决定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2.不起诉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20)京二分院第3号
意见:首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参加工作后并未直接参与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非法吸收资金业务,只是负责合同管理、填写合同中关于产品明细的信息、维修玉石等抵押物等。,且未参与还本付息,领取固定工资;其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入职时间较短。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仅在2018年3月至7月从事与公司招商引资相关的事务,且是合同管理、抵押物管理等与招商引资业务关系不密切的事务。第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是刚刚步入社会工作的大学应届毕业生。他的专业是机电一体化技术,短暂的工作经历与相关投资行业无关。第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辩称,只知道该公司从事投资,不知道该公司从事的具体业务。在填写合同时,他只记录了玉石的产品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投资金额,对合同内容不予关注。此外,韩某某和证人赵某某均证实,张某某仅从事仓库管理工作。综上,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3。行为人虽在集资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过程中起到积极的宣传推广作用,但其收入大部分用于公司正常业务,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吸收资金的主观故意。(长武公诉刑字(2020)第66号)
4.行为人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未从公司取得非法收入,不能证明其明知其公司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第第19号(2020))
5。行为人是集资公司的众多投资股东之一,但不是发起人,不参与管理和经营,对公司的经营方式和人员匹配没有决策权,不能认定为明知而故意实施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第第19号(2020))
6.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2刑初第1474号
裁判要点:1...被告人陈不是公司的创办人,未在该公司任职,也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他只是通过陆续购买容晖公司的股票才成为股东和董事;这一事实有简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和陈的供述所证实。其他证人余某2、曾某2的证言也证明陈等股东有206人。2.....该证据证明,融资必须通过容晖公司的“e速贷”平台完成,平台最终匹配出借人。对于案发后仍有6200997.3元资金未归还的问题?被告人陈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表示,之前所借的借款已全部还本付息,未还部分因“e速贷”平台被查封;庭审中,被告人陈证实该部分赃款未予退还。3.被告陈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的身份?档案证据显示陈不是该公司的创始人。虽然是公司股东、董事,但不在公司任职,不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不参与借贷规则的制定。故指控被告陈明知其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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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花容将军
2022-03-19 04:19:57 回复
诉刑字(2020)第66号)4.行为人虽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管理经营,未从公司取得非法收入,不能证明其明知其公司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第第19号(2020)) 5。行为人是集资公司的
鸢飞
2022-03-19 09:36:29 回复
职,也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他只是通过陆续购买容晖公司的股票才成为股东和董事;这一事实有简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和陈的供述所证实。其他证人余某2、曾某2的证言也证明陈等股东有206人。2.....该证据证明,融资必须通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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