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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的法律开始越来越健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对这些法律有所了解,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要拿出法规条约来按照法律办事今天小编要说的既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问题
自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的法律开始越来越健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对这些法律有所了解,尤其是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要拿出法规条约来按照法律办事

今天小编要说的既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问题,看后保证能让各位读者朋友们在以后的日子里解决好这类纠纷,那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问题吧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63538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划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3月8日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施行

????说了这么多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的资料,各位读者朋友们是不是已经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有了初步认识了吧,中国已经是个法治了,所以,一些关乎权益的问题,都是有法律在背后作为支持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法律法规都明确的说明了,所以当大家遇到这类事情后,一定要找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用地的处置;企业改制时国有划拨土地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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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59号文件,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按照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安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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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出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根据产业政策,须由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2、以出让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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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根据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土地管理局令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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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资产处置,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处置虽然处置土地资产也采用划拨、租赁和出让等方式,但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增量土地的划拨、租赁、出让等用地方式不同,是为了改革企业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而进行企业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和调整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有以下四种:(1)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年期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而且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可以十分清晰地确定和国有企业的土地...

本文标签: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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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撒狗粮了

    撒狗粮了

    2022-03-21 05:13:33    回复

    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

  • 庄勤宜林

    庄勤宜林

    2022-03-21 01:21:47    回复

    真的呐

  • 伊露桦昌

    伊露桦昌

    2022-03-21 01:21:47    回复

    我也这么觉得

  • 方婕枫威

    方婕枫威

    2022-03-21 01:21:47    回复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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