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0 | 评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并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部分判决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部分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适合简易审判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送达时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宣布判决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可能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不适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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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娇王子
2022-03-19 16:3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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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海陷落
2022-03-19 12:13:25 回复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第二百一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告
花心少帅
2022-03-19 22:21:09 回复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部分判决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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