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01 | 评论:1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关于赔偿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进行梳理。
刑事诉讼法第91条: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证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请求复议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部门另行指定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在收到请求复议的意见和案卷后七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送审稿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另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必要的时候,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复议、复核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百九十七条:我院侦查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负责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七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逮捕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意见后15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超过20日。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不宜长期审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4)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进行身份调查。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不停止。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其自报姓名进行起诉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变更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不起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进行审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由负责申诉和控告的部门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当以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解释和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移送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核决定送达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经审查,撤销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审查决定副本发送给提起公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百八十一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八十二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申诉的部门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应当以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解释和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移送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审查。
第三百七十九条: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起诉的部门另行指定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的意见书后三十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三百八十条:公安机关请求对申诉决定进行复查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查请求书后三十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请求复查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的,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请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可能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宣判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羁押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六个月内判决。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但是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以内审结上诉、抗诉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赔偿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赔偿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进行内部审核,依法提出复核意见。特别严重、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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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精神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
(三)因申请回避导致审判无法进行的。
3.中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
在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妨碍案件长期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跑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又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4.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7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查阅案卷的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或者查阅档案、资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5.更换辩护人(《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因另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为宣布开庭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案例注释: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判执行期间: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限;
(二)因另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刑事案件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为宣布开庭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后超过七日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限为一个月以内;
(六)民事、行政案件的公告期和评议期;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的期限;
(八)相关专业机构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计、评估和资产清理的期限;
(九)中止诉讼(审判)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审判)或者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拍卖或出售执行中扣押或扣留的财产的期限。
Ps:案例君已修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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